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違法行為,引導廣大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覺守法經營,現將2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飲具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01
案例一:城關區雁灘海天牧場燒烤涮自助餐廳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案
2022年9月13日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城關區雁灘海天牧場燒烤涮自助餐廳使用的餐盤、水杯、小碗等3樣復用餐飲具進行抽樣檢驗,3個樣的檢驗結果均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城關區市場監管局下發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予以警告,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2023年4月24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委托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該店餐盤、水杯2樣復用餐飲具進行了抽樣檢驗,2個樣的檢驗結果均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在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后,該店仍未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流程,導致使用的復用餐飲具仍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的餐具、飲具和盛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當事人立即自查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02
案例二:城關區漁生有你餐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案
2022年6月9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甘肅中商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城關區漁生有你餐飲店使用的筷子、小碗、骨碟、水杯等4樣復用餐飲具進行抽樣檢驗,筷子檢驗結果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城關區市場監管局下發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予以警告,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2023年4月23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委托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該店米飯碗、水杯2樣復用餐飲具進行了抽檢,水杯檢驗結果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在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后,該店仍未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流程,導致使用的復用餐飲具仍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的餐具、飲具和盛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當事人立即自查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具的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以餐飲服務單位、學校食堂、養老機構、校外托護點(小飯桌)等為重點單位,持續開展餐飲具消毒治理和抽檢行動,立案查處一批餐飲具不消毒、流于形式,或使用“兩盆水”洗消及消毒不合格的違法行為并公開曝光,為廣大市民守好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防線。各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增強法律意識,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自身管理,嚴格執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絕不合格餐飲具端上餐桌,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
日期:2024-01-28
01
案例一:城關區雁灘海天牧場燒烤涮自助餐廳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案
2022年9月13日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城關區雁灘海天牧場燒烤涮自助餐廳使用的餐盤、水杯、小碗等3樣復用餐飲具進行抽樣檢驗,3個樣的檢驗結果均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城關區市場監管局下發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予以警告,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2023年4月24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委托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該店餐盤、水杯2樣復用餐飲具進行了抽樣檢驗,2個樣的檢驗結果均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在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后,該店仍未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流程,導致使用的復用餐飲具仍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的餐具、飲具和盛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當事人立即自查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02
案例二:城關區漁生有你餐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案
2022年6月9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甘肅中商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城關區漁生有你餐飲店使用的筷子、小碗、骨碟、水杯等4樣復用餐飲具進行抽樣檢驗,筷子檢驗結果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城關區市場監管局下發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予以警告,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2023年4月23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委托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該店米飯碗、水杯2樣復用餐飲具進行了抽檢,水杯檢驗結果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在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后,該店仍未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嚴格落實餐飲具清洗消毒流程,導致使用的復用餐飲具仍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的餐具、飲具和盛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要求當事人立即自查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餐飲具的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以餐飲服務單位、學校食堂、養老機構、校外托護點(小飯桌)等為重點單位,持續開展餐飲具消毒治理和抽檢行動,立案查處一批餐飲具不消毒、流于形式,或使用“兩盆水”洗消及消毒不合格的違法行為并公開曝光,為廣大市民守好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防線。各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增強法律意識,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自身管理,嚴格執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絕不合格餐飲具端上餐桌,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
日期:202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