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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肉類蔬菜美顏的“生鮮燈”是否合法?

   2024-03-01 臨海市場監管微信號1043
核心提示:消費者楊先生向臨海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菜場豬肉攤販購買了新鮮豬肉31.5元,到家準備烹飪時發現豬肉已經發臭,認為存在安全隱患,楊先生當場去找商家理論,雙方協商不下,于是請求臨海市消保委介入處理。……(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案情簡介】
 
  消費者楊先生向臨海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菜場豬肉攤販購買了新鮮豬肉31.5元,到家準備烹飪時發現豬肉已經發臭,認為存在安全隱患,楊先生當場去找商家理論,雙方協商不下,于是請求臨海市消保委介入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楊先生的投訴材料之后,工作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經營的豬肉攤位進行走訪。在現場走訪中,工作人員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使用的燈光是紫色的,導致無法看清豬肉的真實顏色,看不清豬肉是否新鮮。同時工作人員現場檢查了當事人豬肉的索證索票材料,查明進貨來源。工作人員現場告知當事人,根據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現場督促經營戶盡早更換相關照明設施,以免誤導消費者。最終,經過調解,當事人退還楊先生豬肉貨款31.5元。
 
  【案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當事人使用的“生鮮燈”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消費警示】
 
  臨海市消保委特提醒廣大消費者:
 
  一、在購買食用農產品時要仔細看清有無變質腐敗的情況。
 
  二、購物憑證要留存,若消費者購買后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可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或向當地消保委求助。



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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