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臨近保質期限
食品被低折扣售賣
這樣的“臨期食品”因為便宜
受到不少消費者歡迎
不過,雁塔區市民小王
就因為購買到的臨期食品
“太臨期”而糟心
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在2022年10月29日于被告某生鮮超市購買一份半成品快手菜“宮保雞丁”,后觀察到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為“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
11月11日,原告在某生鮮超市再次購買該款產品,發現外包裝仍是顯示質保期為當日前食用。原告王某與被告某生鮮超市對該食品的保質期發生了爭議,經多次協商溝通無果。2023年王某一紙訴狀將某生鮮超市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根據產品標簽上的中文標注理解,10月29日之前應當為該日未到來之前,即29日零時之前,最晚食用時間應為10月28日24時之前,因此,原告于10月29日與11月11日購買的產品均為過期產品。
而被告某生鮮超市則認為其在所涉食品標簽的保質期標示所描述的“2022年10月29日之前、11月11日之前”包括了10月29日、11月11日當日在內,其所銷售的食品仍在保質期內。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所售賣的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5條規定,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在被告處購買的涉案食品的保質期標注為請在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故質保期為請在2022年10月29日24時這一時刻前食用更為適當,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在被告處購買的涉案食品的保質期為請在2022年11月11日24時這一時刻前食用更為適當。
因被告所售賣食品均未過期,且原告并未提交食物腐壞變質的相關證據,據此,原告王某主張的停止銷售過期產品、退還購買過期產品費用以及賠償2000元和取證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郝佳法官
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食品的風味、口感、安全性等各方面都有保證,可以放心食用。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與消費者消費觀念的提升,人們對食品保質期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商品時應養成購買食品看標簽標注保質期的習慣,不要購買和食用過了保質期的食品。同時也應注意商品包裝是否完好,商品是否與銷售者的宣傳相符。同時,保留好消費的相關憑證,便于在出現糾紛時維護自身的正當合法權益。
此外,對于銷售者而言,應重點關注銷售貯存環節是否滿足了食品貯存條件的要求,對于臨期食品應當仔細檢查、單獨標注,避免過期食品售出,同時盡量避免使用歧義性語言或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宣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條 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明的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日期:2024-05-05
食品被低折扣售賣
這樣的“臨期食品”因為便宜
受到不少消費者歡迎
不過,雁塔區市民小王
就因為購買到的臨期食品
“太臨期”而糟心
案情回顧
原告王某在2022年10月29日于被告某生鮮超市購買一份半成品快手菜“宮保雞丁”,后觀察到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為“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
11月11日,原告在某生鮮超市再次購買該款產品,發現外包裝仍是顯示質保期為當日前食用。原告王某與被告某生鮮超市對該食品的保質期發生了爭議,經多次協商溝通無果。2023年王某一紙訴狀將某生鮮超市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根據產品標簽上的中文標注理解,10月29日之前應當為該日未到來之前,即29日零時之前,最晚食用時間應為10月28日24時之前,因此,原告于10月29日與11月11日購買的產品均為過期產品。
而被告某生鮮超市則認為其在所涉食品標簽的保質期標示所描述的“2022年10月29日之前、11月11日之前”包括了10月29日、11月11日當日在內,其所銷售的食品仍在保質期內。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所售賣的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5條規定,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在被告處購買的涉案食品的保質期標注為請在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故質保期為請在2022年10月29日24時這一時刻前食用更為適當,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在被告處購買的涉案食品的保質期為請在2022年11月11日24時這一時刻前食用更為適當。
因被告所售賣食品均未過期,且原告并未提交食物腐壞變質的相關證據,據此,原告王某主張的停止銷售過期產品、退還購買過期產品費用以及賠償2000元和取證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郝佳法官
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食品的風味、口感、安全性等各方面都有保證,可以放心食用。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與消費者消費觀念的提升,人們對食品保質期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商品時應養成購買食品看標簽標注保質期的習慣,不要購買和食用過了保質期的食品。同時也應注意商品包裝是否完好,商品是否與銷售者的宣傳相符。同時,保留好消費的相關憑證,便于在出現糾紛時維護自身的正當合法權益。
此外,對于銷售者而言,應重點關注銷售貯存環節是否滿足了食品貯存條件的要求,對于臨期食品應當仔細檢查、單獨標注,避免過期食品售出,同時盡量避免使用歧義性語言或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宣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條 食品保質期,是指食品在標明的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日期:202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