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食安辦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教育、公安、衛健等部門深入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依法查處校園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某小學食堂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案
2024年3月20日,土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股執法人員對土左旗某小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白云鄂博礦區某學校食堂食品留樣記錄不符合規定案
2024年3月7日,包頭市白云鄂博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白云鄂博礦區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食品留樣記錄不規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餐飲服務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食堂監督檢查,發現其粗加工間冷藏柜溫度顯示損壞。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某中學分校未按規定設置通風、消毒設施案
2024年3月31日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某中學分校食堂監督檢查,發現庫房未安裝機械排風設備、更衣間消毒燈不充足。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某綜合實踐教育中心餐飲服務設備未按規定清潔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某綜合實踐教育中心食堂監督檢查,發現調料車、水浴保溫車有污垢。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職教園區某學生餐廳餐飲服務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職教園區某學生餐廳監督檢查,發現廚房燃氣管道掉漆,刀具未消毒、刀架有污垢。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設置通風設施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監督檢查,發現主食庫房未安裝機械排風設施。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進貨查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5-10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某小學食堂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案
2024年3月20日,土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股執法人員對土左旗某小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白云鄂博礦區某學校食堂食品留樣記錄不符合規定案
2024年3月7日,包頭市白云鄂博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白云鄂博礦區某學校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食品留樣記錄不規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餐飲服務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食堂監督檢查,發現其粗加工間冷藏柜溫度顯示損壞。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某中學分校未按規定設置通風、消毒設施案
2024年3月31日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某中學分校食堂監督檢查,發現庫房未安裝機械排風設備、更衣間消毒燈不充足。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某綜合實踐教育中心餐飲服務設備未按規定清潔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某綜合實踐教育中心食堂監督檢查,發現調料車、水浴保溫車有污垢。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職教園區某學生餐廳餐飲服務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職教園區某學生餐廳監督檢查,發現廚房燃氣管道掉漆,刀具未消毒、刀架有污垢。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設置通風設施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監督檢查,發現主食庫房未安裝機械排風設施。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整改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3月31日,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包頭市九原區某幼兒園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進行進貨查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