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廣安市出臺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該辦法共分7章23條,分別從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情形、獎勵標準、獎勵程序、監督管理、附則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和說明。
該辦法適用于廣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質量監督、衛生行政、工商行政部門。辦法規定,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相關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相關監管部門應對舉報人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
辦法規定,凡舉報經查屬實,將按3個等級進行獎勵。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案件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按案件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此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以上舉報獎勵的單項獎勵金額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以及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適當提高獎勵額度,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日期: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