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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制定食用農產品(含畜禽肉及產品)市場銷售十項規范

   2024-06-13 青島市場監管微信號907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81號令)規定,在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簡稱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應依法執行以下十項規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81號令)規定,在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簡稱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應依法執行以下十項規范:
 
  1.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進貨憑證、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2.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3.采購應當經過檢疫、檢驗的畜禽肉類產品,索取并留存“兩證兩章一報告”(即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驗訖印章、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
 
  4.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5.銷售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交叉污染。
 
  6.通過去皮、切割等方式簡單加工,銷售的即食食用農產品,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護,防止交叉污染,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
 
  7.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具體到區、縣)、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保質期;保質期與貯存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在包裝、保鮮、貯存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8.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的,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9.貯存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施設備,并保持有效運行。
 
  10.委托貯存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選擇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能夠保障食品安全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
 
  供稿:食品流通處



日期:2024-06-13
 
地區: 山東 青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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