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酒類市場經營秩序,確保酒類商品質量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24年,蘭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酒類市場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酒類商品違法經營行為,依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酒類生產經營者要引以為戒,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自律、誠信經營。市場監管部門將對酒類商品違法經營行為“零容忍”,嚴厲查處,絕不姑息。
案例一:安寧區盛達旺百貨零售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11日,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其在安寧區盛達旺百貨零售店購買的6瓶“五糧液”白酒疑似假酒,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人現場提供購買票據和微信付款記錄,立即對安寧區盛達旺百貨零售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認定,已經售出的6瓶“五糧液”及現場檢查發現的6瓶“五糧春”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22000元。
案例二:城關區雁南路鈺琪商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19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城關區雁南路鈺琪商行進行檢查,經認定,店內銷售的6瓶“五糧液”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20580元
案例三:七里河區茗樽便利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28日,七里河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七里河區茗樽便利店銷售的“五糧液”白酒疑似假酒,七里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認定,店內銷售的8瓶“五糧液”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17988元。
案例四:甘肅華德商務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3月1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甘肅華德商務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認定,該店內銷售的“五糧春”等白酒共計45瓶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的白酒,并處罰款26440元。
案例五:城關區金昌北路祥和酒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3月1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城關區金昌北路祥和酒行進行檢查,經認定,該店內銷售的9瓶“五糧液”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22000元。
案例六:城關區鑫茅味酒類銷售經營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4月13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城關區鑫茅味酒類銷售經營部進行檢查,經認定,該店內銷售的2瓶“五糧液”白酒、2瓶“劍南春”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10500元。
供稿:特殊食品安全監管科
日期:2024-08-02
案例一:安寧區盛達旺百貨零售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11日,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其在安寧區盛達旺百貨零售店購買的6瓶“五糧液”白酒疑似假酒,安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人現場提供購買票據和微信付款記錄,立即對安寧區盛達旺百貨零售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認定,已經售出的6瓶“五糧液”及現場檢查發現的6瓶“五糧春”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22000元。
案例二:城關區雁南路鈺琪商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19日,城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城關區雁南路鈺琪商行進行檢查,經認定,店內銷售的6瓶“五糧液”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20580元
案例三:七里河區茗樽便利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28日,七里河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七里河區茗樽便利店銷售的“五糧液”白酒疑似假酒,七里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認定,店內銷售的8瓶“五糧液”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17988元。
案例四:甘肅華德商務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3月1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甘肅華德商務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認定,該店內銷售的“五糧春”等白酒共計45瓶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的白酒,并處罰款26440元。
案例五:城關區金昌北路祥和酒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3月1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城關區金昌北路祥和酒行進行檢查,經認定,該店內銷售的9瓶“五糧液”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22000元。
案例六:城關區鑫茅味酒類銷售經營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4月13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城關區鑫茅味酒類銷售經營部進行檢查,經認定,該店內銷售的2瓶“五糧液”白酒、2瓶“劍南春”白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無異議并對違法事實認可。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權白酒,并處罰款10500元。
供稿:特殊食品安全監管科
日期: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