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9月,消費者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購買鱸魚,現場未見工作人員亦無打撈工具,僅見幾個方形塑料漏筐,遂用該塑料漏筐自行打撈,在裝袋過程中不慎被鱸魚刺傷右手掌心,當時只是流出幾滴血,王女士未在意。當晚,王女士發現被魚刺傷的手掌出現紅腫發熱,并開始發燒,持續至第二天仍未好轉,且被刺傷的手掌出現紅腫潰爛現象,緊急去醫院診療。
經醫院診斷,王女士為創傷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膚潰瘍、膿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療84天出院。
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確認為八級傷殘。王女士認為,其在超市買魚時受傷,其健康權受到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5萬元。結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各自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擔70%的責任,王女士自行承擔剩余30%的責任,獲賠6.75萬元。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凡麟表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超市應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比例。首先,超市承擔侵權責任滿足法定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也指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超市未提供專業生鮮捕撈工具或專人捕撈服務,也未盡到警示義務,致使王女士手掌被魚刺傷,符合法定的侵權構成要件。因此,超市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消費者是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王女士自身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亦未向超市工作人員求助,具有一定的過錯。鑒于本案損害的特殊性,超出了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范圍,不應過高要求消費者的注意義務。故而,王女士應承擔適當的責任比例。
本案裁判結果既符合立法的相關規定,又平衡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對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經營場所應健全安全保障機制,主動采取危險防控措施,在合理位置張貼警示標語,指派專人負責具有潛在危險的經營區域,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消費者亦當關注自身安全,在可預測的范圍內,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害發生。
日期:2024-09-06
2022年9月,消費者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購買鱸魚,現場未見工作人員亦無打撈工具,僅見幾個方形塑料漏筐,遂用該塑料漏筐自行打撈,在裝袋過程中不慎被鱸魚刺傷右手掌心,當時只是流出幾滴血,王女士未在意。當晚,王女士發現被魚刺傷的手掌出現紅腫發熱,并開始發燒,持續至第二天仍未好轉,且被刺傷的手掌出現紅腫潰爛現象,緊急去醫院診療。
經醫院診斷,王女士為創傷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膚潰瘍、膿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療84天出院。
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確認為八級傷殘。王女士認為,其在超市買魚時受傷,其健康權受到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5萬元。結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各自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擔70%的責任,王女士自行承擔剩余30%的責任,獲賠6.75萬元。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凡麟表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超市應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比例。首先,超市承擔侵權責任滿足法定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也指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超市未提供專業生鮮捕撈工具或專人捕撈服務,也未盡到警示義務,致使王女士手掌被魚刺傷,符合法定的侵權構成要件。因此,超市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消費者是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王女士自身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亦未向超市工作人員求助,具有一定的過錯。鑒于本案損害的特殊性,超出了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范圍,不應過高要求消費者的注意義務。故而,王女士應承擔適當的責任比例。
本案裁判結果既符合立法的相關規定,又平衡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對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經營場所應健全安全保障機制,主動采取危險防控措施,在合理位置張貼警示標語,指派專人負責具有潛在危險的經營區域,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消費者亦當關注自身安全,在可預測的范圍內,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害發生。
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