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和展示貴州白酒形象,推動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加大酒類市場侵權假冒酒類產品的整治力度,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違法犯罪行為,全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群眾利益。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煙酒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預包裝白酒案
2024年3月13日,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12345投訴件,投訴人稱其于3月9日在白云區某煙酒店購買的1件飛天接待酒和1件茅臺內供酒疑似假酒。
根據訴求,執法人員于3月14日對該煙酒店實施現場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飛天接待酒、茅臺內供酒、茅臺原漿酒、黔醬紅酒、茅臺紀念酒1915、中央警衛局接待用酒等酒類商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含有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標識內容的酒類商品。現場依法對涉案商品實施扣留封存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白酒使用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第3159143號、第3029843號、第3159141號、第10195572號、第18971834號注冊商標或與該公司的第237040號注冊商標近似的圖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貨者的許可證和涉案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性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特產店違反《商標法》 違法銷售帶有八一軍徽標志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1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舉報人稱在貴陽某特產店銷售的“套小路手榴彈酒”(帶有“八一”軍徽標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建議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5月20日,根據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對該特產店實施了現場檢查,發現店內待售的帶有前述標志圖案的“套小路酒”17瓶。該店銷售上述標志圖案的白酒系在貴州某酒業有限公司購進(已移送),截至事發時共銷售6瓶。
經查明,將“八一”軍徽作為商標使用,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銷售帶有軍徽標志白酒的違法行為。同日,執法人員對帶有“八一”軍徽標志圖案“套小路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酒業公司銷售的白酒標簽違法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4月6日,該局執法人員聯合貴州茅臺酒有限公司對觀山湖區某酒業公司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現場銷售的部分白酒商品包裝未標注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以及配料表,經現場統計共計23件(1×6瓶)。經查,現場有貴州茅臺酒(職工專用酒)、賴茅酒、軍中特供酒、茅臺集團內供酒等9件(1×6瓶),經貴州茅臺酒有限公司鑒定為“非商標持有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商品采取扣留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商標侵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0-02
案例一: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煙酒店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預包裝白酒案
2024年3月13日,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12345投訴件,投訴人稱其于3月9日在白云區某煙酒店購買的1件飛天接待酒和1件茅臺內供酒疑似假酒。
根據訴求,執法人員于3月14日對該煙酒店實施現場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飛天接待酒、茅臺內供酒、茅臺原漿酒、黔醬紅酒、茅臺紀念酒1915、中央警衛局接待用酒等酒類商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含有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標識內容的酒類商品。現場依法對涉案商品實施扣留封存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白酒使用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第3159143號、第3029843號、第3159141號、第10195572號、第18971834號注冊商標或與該公司的第237040號注冊商標近似的圖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貨者的許可證和涉案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性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特產店違反《商標法》 違法銷售帶有八一軍徽標志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1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舉報人稱在貴陽某特產店銷售的“套小路手榴彈酒”(帶有“八一”軍徽標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建議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
5月20日,根據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對該特產店實施了現場檢查,發現店內待售的帶有前述標志圖案的“套小路酒”17瓶。該店銷售上述標志圖案的白酒系在貴州某酒業有限公司購進(已移送),截至事發時共銷售6瓶。
經查明,將“八一”軍徽作為商標使用,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銷售帶有軍徽標志白酒的違法行為。同日,執法人員對帶有“八一”軍徽標志圖案“套小路酒”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酒業公司銷售的白酒標簽違法以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4月6日,該局執法人員聯合貴州茅臺酒有限公司對觀山湖區某酒業公司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現場銷售的部分白酒商品包裝未標注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以及配料表,經現場統計共計23件(1×6瓶)。經查,現場有貴州茅臺酒(職工專用酒)、賴茅酒、軍中特供酒、茅臺集團內供酒等9件(1×6瓶),經貴州茅臺酒有限公司鑒定為“非商標持有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商品采取扣留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商標侵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