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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10-13 九江市場監管發布微信號576
核心提示: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深入推進精準穩妥執法和服務型監管走深走實,讓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進一步引導企業合規經營,激發企業發展活力,在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行風建設中充分展現部門擔當。為切實發揮典型案件在執法實踐中的示范作用,現公布一批九江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深入推進精準穩妥執法和服務型監管走深走實,讓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進一步引導企業合規經營,激發企業發展活力,在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行風建設中充分展現部門擔當。為切實發揮典型案件在執法實踐中的示范作用,現公布一批九江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2


  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德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農村小賣部專項檢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待售的2支**牌潤口香甜王玉米風味香腸(生產日期:2024.04.07,保質期:90天),均已超過保質期。經調查,香腸進購價為0.85元/支,銷售價是1元/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金額較小,且在案發后主動認錯積極配合查清違法事實,至案發止未收到關于食用該食品導致的不良反應和嚴重后果的報告,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德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實施免罰制度是落實服務型執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力詮釋了“輕微免罰”“過罰相當”的核心要義。對首次違法給予寬容,能夠促進企業自我約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讓企業放下包袱,集中精力致力于自身發展,進一步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案例5


  某超市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彭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彭澤縣某超市進行監督抽檢,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彭澤縣某超市采購的農產品進行檢測,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從九江某某蔬菜有限公司購進的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處理結果】經調查,當事人采購不合格產品時索要了相應進貨票據和營業執照及快檢報告,并提供對應進貨單據復印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并不知曉所進批次農產品為不合格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控權保民”成為行使行政權的共識,行政處罰的歸責理念從客觀走向主觀,能夠更好地規范、控制行政權的運用,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行政權被濫用,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6


  某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水果店銷售的香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批次香蕉由當事人從南昌市某水果批發市場購進,共采購34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90元,違法所得11.9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信息、農殘檢測合格報告等相關票據,并對進貨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進行了如實記錄,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及教育。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營商環境,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刻踐行過罰相當、溫情執法的理念。堅決執行“四張清單”,進一步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寬嚴相濟的理念,既讓當事市場主體遵守法律規定,又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提升了市場監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實現了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7


  某小餐飲店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轄區內某小餐飲店在餓了么平臺上超范圍經營銷售“涼拌菜”冷食類食品。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顯示:熱食類食品制售,不含冷食類食品制售。該店在得知情況后立即下架了平臺上的冷食類食品,并且主動去縣審批局增加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2024年6月已經完成整改,該“涼拌菜”月售一份,銷售價格10元。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并已立即整改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該店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減少因輕微違法行為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助于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市場主體對執法部門的認可度提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治理氛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案例8


  瑞昌市某超市經營未取得有機認證的有機花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投訴舉報,稱當事人經營未取得有機認證的有機花菜。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花菜未標有有機認證標志,且未能提供有機認證相關材料,違反《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未經認證的有機花菜的行為。


  【處理結果】因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積極整改,取下有機花菜標識,該批花菜貨值較小且當事人在花菜的標識上沿用供貨商提供的有機花菜名稱,未因標注有機花菜而提高價格。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其違法行為社會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瑞昌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同時予以當事人《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內容的普法咨詢。


  【典型意義】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不僅能通過責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引導小微企業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提高商戶們的法制意識,讓其自覺規范經營行為,真正做到執法嚴明有力度,嚴法之外顯溫情。同時提高執法效率,節省公共資源。


  案例9


  某企業經營營養成分與實測值不符的茶餅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稱其購買的“茶餅”營養成分表鈉含量與實測值不一致。執法人員即對某食品生產企業開展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茶餅,當事人已將涉案茶餅的包裝進行更換,新包裝鈉含量標注值與實測值一致。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更換新包裝,并積極對老包裝產品采取召回措施,且提供了涉案產品的合格檢驗檢測報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時,銷售數量較少。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可以減少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企業聲譽,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從而促進企業的整體發展?。此外,不予處罰還能體現法律的人性化和靈活性,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執法環境?。


  案例10


  某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生活超市銷售的香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檢驗,該批次香蕉中蚍蟲林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香蕉由當事人從某批發店購進,共采購27公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123.1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采購涉案批次香蕉時充分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涉案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開展相關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對依法履行法定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當事人,都昌縣市場監管局積極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模式,作出免予處罰決定,進一步改善市場主體經營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有效避免小過重罰,為市場主體發展營造合法寬松發展環境。


  案例12


  某餐飲店涉嫌超范圍經營冷加工糕點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接本局核查處置科流轉的12315舉報單,稱九江某餐飲店涉嫌超范圍經營冷加工糕點。接到舉報線索后,執法人員即對該店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取得新增項目(冷糕點制售)后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調查,該店超范圍經營冷加工糕點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本案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并督促其整改。


  【典型意義】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據免罰條款和“免罰清單”應當予以免罰,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體現。讓經營主體感受到“監管有力度、處罰有溫度”,能夠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案例13


  某超市經營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系統內顯示在某超市抽檢的蔬菜(購進日期:2024-07-03),檢驗項目毒死蜱項目標準指標結論為不合格,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遂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經營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都能積極主動配合,如實提供蔬菜的購進和供貨商信息以及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相關證據材料,并且當事人在購進上述批次蔬菜時進行了進貨查驗,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當事人及時采取了消除隱患的措施,接到不合格報告后,主動啟動召回工作,截至調查終結時止,未收到消費者食用涉案批次蔬菜告知的不良反應和嚴重后果的報告。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所列的情形,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就相關法律內容向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實施免罰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執法方式,規范市場監管執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綜合裁量原則,依法推進輕微免罰、“首違不罰”等柔性監管措施,促進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激發市場活力,充分聚焦個體工商戶等小微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特點和突出訴求,整合各方面資源,積極探索柔性執法。


  案例14


  某食品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九江某食品店銷售的蔬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該批次蔬菜由當事人從潯陽區某批發部購進,貨值金額240元,違法所得160元。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蔬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復印件、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等相關票據,并對進貨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進行了如實記錄,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相關規定,決定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給予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刻踐行監管執法為民的理念,要求謹慎行使法定權力,堅決執行“四張清單”,進一步地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提升市場監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貢獻。


  案例15


  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蔬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九江某公司經營的蔬菜進行抽樣檢驗。檢驗項目甲拌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抽檢批次50公斤蔬菜由當事人從武漢某公司購進,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129元,違法所得為129元。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蔬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蔬菜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購進抽檢批次蔬菜時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該批次蔬菜檢驗合格證明資料,保留了登記臺賬等材料,履行了查驗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無小事,也是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為體現執法部門有案必立、程序合法的擔當和作為,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依規立案查處。本案依法做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在新形勢下對市場主體的審慎、包容監管。




日期:2024-10-13
 
地區: 江西 九江市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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