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德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入推進制止餐飲浪費工作,積極營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良好氛圍。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一批案例如下。
01
陵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陵城區楊記清真全羊館未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月23日,陵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陵城區楊記清真全羊館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未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2
臨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金枝飯店未按規定履行進行餐飲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4日,臨邑縣孟寺鎮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臨邑縣孟寺鎮金枝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經營場所內未張貼防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的宣傳畫、宣傳標語及主動口頭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3
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津大妞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4日,寧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寧津大妞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4
夏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夏津縣梅芝飯店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9月5日,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夏津縣梅芝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未張貼禁止餐飲浪費宣傳畫,消毒柜未使用,后廚衛生環境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05
慶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慶云縣百學福餐飲經營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慶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慶云縣百學福餐飲經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提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6
齊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哲睿麻辣燙館設置最低消費額案
2024年2月27日,齊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哲睿麻辣燙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經營場所的價目表下方標有“10元起”的字樣。執法人員依據《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第七條第四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設置最低消費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罰款1000元。
日期:2024-10-22
01
陵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陵城區楊記清真全羊館未按規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月23日,陵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陵城區楊記清真全羊館進行日常檢查。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未提醒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2
臨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金枝飯店未按規定履行進行餐飲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4日,臨邑縣孟寺鎮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臨邑縣孟寺鎮金枝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經營場所內未張貼防止餐飲浪費提示提醒的宣傳畫、宣傳標語及主動口頭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3
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津大妞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4日,寧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寧津大妞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4
夏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夏津縣梅芝飯店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4年9月5日,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夏津縣梅芝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飯店未張貼禁止餐飲浪費宣傳畫,消毒柜未使用,后廚衛生環境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夏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
05
慶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慶云縣百學福餐飲經營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30日,慶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慶云縣百學福餐飲經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醒提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06
齊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哲睿麻辣燙館設置最低消費額案
2024年2月27日,齊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哲睿麻辣燙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經營場所的價目表下方標有“10元起”的字樣。執法人員依據《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第七條第四款“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設置最低消費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罰款1000元。
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