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常德市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食品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重要內容,查處了多起食品生產經營者浪費食品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澧縣某麻辣燙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7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臨澧縣某麻辣燙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店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0日,該局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張貼了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倡導節約防止浪費。
案例二
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鄉某酒樓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2日,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安鄉某酒樓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就餐區、菜品柜等經營區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亦未主動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案例三:
武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武陵區某土菜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5日,武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轄區某土菜館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土菜館經營場所均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7日,該局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張貼了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倡導節約防止浪費。
案例四:
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澧縣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澧縣某火鍋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火鍋店經營場所均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日期:2024-11-12
案例一
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澧縣某麻辣燙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7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臨澧縣某麻辣燙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店經營場所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0日,該局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張貼了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倡導節約防止浪費。
案例二
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安鄉某酒樓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2日,安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安鄉某酒樓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就餐區、菜品柜等經營區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亦未主動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案例三:
武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武陵區某土菜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5日,武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轄區某土菜館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土菜館經營場所均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7日,該局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張貼了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倡導節約防止浪費。
案例四:
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澧縣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澧縣某火鍋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火鍋店經營場所均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