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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業農村廳公布2024年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2024-11-30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微信號986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力度,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推動《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農業綜合執法聯動工作機制》走深走實,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評選了7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2024年,甘肅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四個最嚴”要求,持續深入開展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聚焦農產品違法使用禁限用藥物、常規藥物殘留超標以及不依法開具、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突出問題,嚴厲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為進一步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力度,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推動《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農業綜合執法聯動工作機制》走深走實,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評選了7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蘭州市榆中縣高某某生產、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2024年8月13日,榆中縣農業農村局接榆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24年7月11日,榆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抽檢系統領取了由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在榆中棲云路某商行抽檢的隴椒經抽樣檢驗,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商行所銷售隴椒系于2024年6月11日從榆中縣夏官營鎮詹家營村的村民高某某處購進。
 
  8月16日至8月22日,榆中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就該案件線索進行調查取證。經查:當事人于4月初在其承包地種植了約40株隴椒,5月中旬該批隴椒開始采摘,剛開始所采摘隴椒由自己食用,后期,將自食不完的隴椒進行了銷售,收入69元。6月11日將自種的隴椒銷售給榆中棲云路某商行。
 
  高某某涉嫌生產、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榆中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經營所得人民幣69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嘉峪關市謝某某使用禁用藥物飼喂肉牛案
 
  2024年7月10日,嘉峪關市公安局聯合市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區人民檢察院開展嚴厲打擊肉類產品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聯合執法檢查時,在該市文殊鎮某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牛棚內發現存放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呋喃唑酮和停用藥物諾氟沙星及施藥工具,懷疑該養殖場在養殖過程中可能使用了禁用藥品。
 
  公安機關依法對該養殖場承租人謝某某進行了詢問。謝某某自述2019年年底本人開始承包該場從事肉牛養殖,近期在治療養殖的牛犢時使用了呋喃唑酮和諾氟沙星。7月12日,市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依法對飼喂了禁用藥物的牛犢進行撲殺并實施無害化處理,采集肉樣送交委托檢驗機構。7月30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檢測報告,檢驗結論顯示:送樣肉品呋喃唑酮代謝物(3-氨基-2-惡唑酮)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的規定要求,判定本批次抽檢產品為不合格。依據檢驗結論證實,該牛只飼喂了禁用藥物呋喃唑酮。
 
  謝某某使用食品動物禁用藥品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謝某某經營的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禁用藥物呋喃唑酮,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嘉峪關市農業農村局將該案移交市公安局。2024年7月12日,嘉峪關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對該案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偵查。嘉峪關市農業農村局終結調查。


  三、天水市武山縣薛某某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豆角案
 
  2023年12月25日,武山縣農業農村局收到運城市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運鹽市監案移〔2023〕24號),稱:焦山村某果品種植專業合作社種植的菜豆經抽查檢驗噻蟲胺超標。武山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對武山縣焦山村某果品種植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焦某某進行了調查詢問。焦某某稱合作社今年未種植豆角、也未收購銷售過豆角;2023年8月18日銷售的豆角是薛某某提供的產地證明,合作社的章子是焦某某幫忙蓋的。2023年12月26日,執法人員聯系到薛某某,經調查,該批豆角是薛某某自己種植,給順路車銷售了50公斤,每公斤8元,收入400元。隨后,執法人員和薛某某在種植豆角的地塊進行了查驗,發現還留存有種植過豆角的痕跡。薛某某承認在采摘前施用過防治病蟲害的農藥,銷售時需要產地證明,就找焦山村某果品種植專業合作社焦某某蓋了章。
 
  薛某某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豆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武山縣農業農村局對薛某某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金昌市永昌縣某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案
 
  根據金昌市農業農村局《關于移交2023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樣品信息的函》(金農函〔2023〕323號),永昌某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1個根芹菜檢出農藥超標。永昌縣農業農村局以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標準的農產品為由立案進行調查。
 
  經執法人員核查,該不合格樣品(基數1000千克)來源于當事人租賃的18號冷庫內,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檢查。18號冷庫堆滿空蔬菜框,沒有發現涉案根芹菜。經現場詢問,當事人稱11月8日被抽檢的農產品是剛從農戶手中收購后就被市上抽檢了;后因市場行情不好,該批根芹菜于11月中旬被作為尾菜處理了,沒有銷售。因此,當事人涉嫌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標準的根芹菜的違法行為不成立。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索要收購時收取的承諾達標合格證,當事人不能提供。因此,此案案由變更為當事人涉嫌未按照規定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農產品案。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情節,且因當事人未將該批涉案根芹菜流入市場,無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永昌縣農業農村局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張掖市甘州區武某某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梨)案
 
  2023年12月26日,張掖市農業農村局接到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23年10月22日,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民樂縣新客都食品銷售超市銷售的梨進行抽檢,檢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經調查涉案梨系張掖市甘州區黨寨鎮黨寨村八社農戶武某某種植,將違法線索移送張掖市農業農村局處理。
 
  2024年1月3日,張掖市農業農村局對該案件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嘉信綠洲市場向民樂縣新客都食品銷售超市銷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梨35公斤,貨值金額70元,違法所得70元。該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甘肅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張掖市農業農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元、罰款 5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平涼市莊浪縣某果蔬種植經銷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案
 
  2024年9月30日,莊浪縣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對莊浪縣某果蔬種植經銷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合作社未按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執法人員現場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10月10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4年10月22日,莊浪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再次檢查該合作社發現,當事人仍未按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當事人未按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莊浪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武威市古浪縣郭某某銷售農藥殘留超標辣椒案
 
  2024年4月22日,古浪縣農業農村局接到古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古市監移送函〔2024〕21號),稱郭某某在2023年11月13日售給土門鎮商販寧某的40斤辣椒,經武威市食品檢驗監測中心抽檢,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
 
  接到案件移送函后,古浪縣農業農村局立案調查,組織執法人員到當事人郭某某種植大棚進行了調查勘驗。郭某某系古浪縣土門鎮漪泉村農戶,主要從事蔬菜大棚種植,棚內種植西紅柿和辣椒,辣椒只種植了四行(種植面積約18㎡),已過采收期,處于生長末期,無生長果實。執法人員出具武威市食品檢驗監測中心“檢驗報告”和相關調查情況后,當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對種植大棚、種植面積、種植品種和施藥事實供認不諱,主動承認違法事實。
 
  郭某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辣椒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古浪縣農業農村局對郭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元、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1-30
 
地區: 甘肅
行業: 糧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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