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防止“小過重罰”“類案不同罰”,今年以來,寧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積極推行服務型執法模式,踐行包容審慎監管理念,統籌考慮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系,科學適用過罰相當原則,依法查辦了一批不予行政處罰案件,執法力度與溫度更好兼顧。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02
案例
銀川市金鳳區某餐飲店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4年6月19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金鳳區分局對金鳳區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至18日期間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活動。
調查收集了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初審已于6月14日通過審批機關審查,但因節假日未能及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證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經營時間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要求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本案中,執法部門堅持包容審慎,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警示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讓法律更好地發揮指引、教育、規范作用,既堅持了執法“尺度”,又彰顯了執法“溫度”。
04
案例
惠農區某連鎖超市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4年5月13日,石嘴山市惠農區市場監管局對惠農區某連鎖超市銷售的香蕉進行抽檢,有關指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提供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購進票據、廠家資質及出廠檢驗報告等證據,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本案當事人如實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執法部門認真貫徹法律規定的免予處罰條款,增強了經營主體自我約束力與誠信守法意識,有效提升了市場監管執法效能和治理水平。
05
案例
平羅縣某辣糊糊店食品經營許
可有效期屆滿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4年9月10日,平羅縣市場監管局對平羅縣某辣糊糊店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已超過有效期。檢查時該店暫停經營,9月13日取得準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后,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組織店內工作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當事人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本案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指出其違法行為后,及時暫停經營活動并積極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改正違法行為,且屬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本案執法部門積極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自我糾錯,切實提高發展寬松度,努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08
案例
固原市原州區某酒行銷售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對原州區某酒行進行檢查,當事人購進4瓶某品牌白酒,截止檢查時未銷售。現場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購進票據、聯系人姓名及電話。經權利人鑒別,當事人銷售的白酒系假冒廠家注冊商標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貨商資質和購進票據,能證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督促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規范經營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購進白酒時索要保存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無主觀過錯。執法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展現了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執法理念。同時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供貨商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落實案件溯源追責。
09
案例
中衛市某生活超市經營超范圍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8月3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沙坡頭區分局委托法定機構對某生活超市銷售的京式迷你月餅檢驗,有關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當場提供涉案食品供貨商的供貨合同、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生產廠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廠自檢報告等相關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說明進貨渠道,索要留存了供貨商及生產廠家的證照、票據、檢驗報告等資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履行召回義務。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行政決定。
此案件的查辦,一方面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警示教育,督促食品經營者繼續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食品安全。另一方面體現了執法包容理念,避免了對無主觀過錯的違規行為的過度懲罰,促進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0
案例
寧東某生活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
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寧東市場監管局委托法定機構對寧東某生活超市銷售的芹菜進行檢驗,有關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某蔬菜批發部購入一批芹菜,進貨時索取并留存了進貨憑證,憑證中含有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供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該批次芹菜全部被抽樣檢驗、未對外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督促其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落實食品經營主體責任,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
本案當事人在銷售食品時,履行了經營者進貨查驗的義務,執法部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后續加強監管,嚴禁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場,推動市場主體進一步樹牢主體責任意識,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丨執法稽查局
日期:2025-01-04
02
案例
銀川市金鳳區某餐飲店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4年6月19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金鳳區分局對金鳳區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至18日期間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活動。
調查收集了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初審已于6月14日通過審批機關審查,但因節假日未能及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證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經營時間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要求當事人加強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本案中,執法部門堅持包容審慎,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警示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讓法律更好地發揮指引、教育、規范作用,既堅持了執法“尺度”,又彰顯了執法“溫度”。
04
案例
惠農區某連鎖超市
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4年5月13日,石嘴山市惠農區市場監管局對惠農區某連鎖超市銷售的香蕉進行抽檢,有關指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提供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購進票據、廠家資質及出廠檢驗報告等證據,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本案當事人如實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執法部門認真貫徹法律規定的免予處罰條款,增強了經營主體自我約束力與誠信守法意識,有效提升了市場監管執法效能和治理水平。
05
案例
平羅縣某辣糊糊店食品經營許
可有效期屆滿仍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4年9月10日,平羅縣市場監管局對平羅縣某辣糊糊店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已超過有效期。檢查時該店暫停經營,9月13日取得準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后,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組織店內工作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當事人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本案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指出其違法行為后,及時暫停經營活動并積極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改正違法行為,且屬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本案執法部門積極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自我糾錯,切實提高發展寬松度,努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08
案例
固原市原州區某酒行銷售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6月21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對原州區某酒行進行檢查,當事人購進4瓶某品牌白酒,截止檢查時未銷售。現場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購進票據、聯系人姓名及電話。經權利人鑒別,當事人銷售的白酒系假冒廠家注冊商標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提供涉案商品的供貨商資質和購進票據,能證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督促加強法律法規學習、規范經營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購進白酒時索要保存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無主觀過錯。執法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展現了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執法理念。同時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供貨商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落實案件溯源追責。
09
案例
中衛市某生活超市經營超范圍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8月3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沙坡頭區分局委托法定機構對某生活超市銷售的京式迷你月餅檢驗,有關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當場提供涉案食品供貨商的供貨合同、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生產廠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廠自檢報告等相關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夠說明進貨渠道,索要留存了供貨商及生產廠家的證照、票據、檢驗報告等資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履行召回義務。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行政決定。
此案件的查辦,一方面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警示教育,督促食品經營者繼續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食品安全。另一方面體現了執法包容理念,避免了對無主觀過錯的違規行為的過度懲罰,促進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0
案例
寧東某生活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
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寧東市場監管局委托法定機構對寧東某生活超市銷售的芹菜進行檢驗,有關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某蔬菜批發部購入一批芹菜,進貨時索取并留存了進貨憑證,憑證中含有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供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該批次芹菜全部被抽樣檢驗、未對外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督促其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落實食品經營主體責任,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
本案當事人在銷售食品時,履行了經營者進貨查驗的義務,執法部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后續加強監管,嚴禁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場,推動市場主體進一步樹牢主體責任意識,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丨執法稽查局
日期:202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