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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征詢公眾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5-02-20 安徽省司法廳588
核心提示: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5年2月20日至3月21日止。……(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5年2月20日至3月21日止。提出意見可以在網頁直接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將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30031),或者電郵: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安徽省司法廳
 
  2025年2月20日
 
  附件1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鞏固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夯實政府糧食儲備,保障糧食市場平穩運行,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保障糧食安全應當樹立和踐行大食物觀,發揮本地資源稟賦,發展特色糧食產業,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全方面、多途徑開發食物資源,滿足人民群眾對食物品種豐富多樣、品質營養健康的消費需求。
 
  第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安全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糧食購銷和儲備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健立健全糧食生產、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制,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與社會投入聯動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長三角地區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優勢互補、協同安全發展。
 
  第五條 省、市、縣逐級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到地塊并上圖入庫,確保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第六條 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造林種樹、種果種茶等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沒有條件自行補充的,應當按照標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耕地開墾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耕地開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繳入本級財政國庫,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禁止挪作他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網格化管理體系和常態化運行機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禁止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在國家批準的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范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原則,健全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多元投入保障機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優先開展田塊整治、灌溉排水、田間道路等建設,加快補齊農田基礎設施短板,逐步把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生態為先、建設為重,統籌利用農藝、農機、工程、生物、化學等耕地保護方法,分區域、分類型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復等措施,提高中低產田產能,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質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糧食作物種業振興,支持種業“保、育、繁、推、服”全產業鏈發展。依托省農業種質資源中心庫,加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推進小麥、水稻、玉米等糧食作物良種聯合攻關,加強抗病蟲害品種選育,開展糧食作物重大品種推廣補助試點,培育壯大糧食作物種業企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大中型灌區改造建設,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建設沿江、沿淮及支流河道下游地區洼地排澇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土壤墑情信息系統,推動土壤墑情自動化標準化監測,推廣高效節水灌溉、肥水一體化新技術,促進農業節水技術應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糧食生產科技創新,推廣應用綠色、智能、高效的糧食生產新技術、新品種的力度,落實各項機收減損技術措施,提升糧食生產機械化水平。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完善保障機制,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新品種、新技術試驗示范與推廣,推進無人化智能化生產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提高推廣效率;鼓勵和支持引進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合作與交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推進智慧農業氣象建設,提高預警系統的精確性,擴大覆蓋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農業植物檢疫基礎設施,加強農業植物檢疫隊伍建設,將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教學科研單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企業等,為糧食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資金、技術、信息、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完善對產糧大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提高產糧大縣種糧積極性。
 
  第十七條 建立以省級糧食儲備為主,市、縣兩級糧食儲備為輔的三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列為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全省政府糧食儲備根據國家下達的總量規模實施,實行動態調整。各級人民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得低于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數量,并及時足額落實到位,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地方政府儲備的規模、品種、總體布局,以及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完善政府糧食儲備運營管理機制,確保地方政府儲備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兩級政府原糧儲備的企業應當實行儲備業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做到實物、財務、賬務、人員分開管理。
 
  政府糧食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不得虛報、瞞報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品種。
 
  第十九條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遵守地方政府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管理:
 
  (一)及時、準確、全面記錄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銷售出庫等各個環節產生的信息和數據,確保各項數據可查詢、可追溯;
 
  (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
 
  (三)執行儲備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監測規定,實施質量安全等風險事項報告制度;
 
  (四)執行儲備糧貸款與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禁止以政府儲備糧食作擔保質押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市場調控需要,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產銷和政府儲備情況,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推動形成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功能互補、協同高效的新格局。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與政府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符合現代化儲糧標準的糧食倉儲設施,提升倉房氣密和保溫隔熱性能,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新技術,實現糧食儲備管理科學化、智能化、綠色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應用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實現政府糧食儲備全覆蓋、穿透式和智能化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糧食流通市場秩序,加強糧食收購管理,順應市場化改革趨勢,推動形成主體多元、渠道多樣、優糧優價的市場化收購新格局。
 
  本省應當加強省、市、縣政府儲備糧吞吐協調聯動,實現功能互補、信息互通、調控互動,維護糧食市場平穩有序,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倉庫、物流園區等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和保護的行業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等影響,造成糧食質量下降,為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根據糧食安全形勢和財政狀況,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小麥、稻谷等重點糧食品種實行臨時政策性收儲。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臨時政策性收儲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過于求時履行最低庫存量義務,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時履行最高庫存量義務。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時間由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健全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制度,增強支持地方糧食儲備、維持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等的能力和水平。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糧食風險基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財政、稅收、金融、保險、土地、用電等糧食產業支持政策,培育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龍頭帶動、原料基地建設、訂單種植、訂單收購等方式,與農戶以及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建設集糧食生產、收儲、加工、物流、銷售為一體的產業體系,增加綠色優質糧油產品供給,創響地方特色糧食品牌。
 
  第二十八條 支持發展區域間糧食產銷合作。支持省內糧食企業到主銷區開設糧食銷售窗口,通過糧源訂單、政府儲備糧異地代儲等模式,拓寬糧食銷售渠道。鼓勵主銷區糧食企業在省內建立糧食生產、倉儲、加工、貿易、物流基地。鼓勵糧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提高競爭力和掌握糧源能力。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科學布設、合理構建糧食應急儲運、加工、供應網絡,動態管理應急保障企業,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市場供求、價格走勢進行動態監測、分析和預警,發現異常及時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確認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法采取相關應急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愛糧節糧、反對浪費宣傳教育。
 
  公民應當增強愛糧節糧的意識,養成健康、節約的糧食消費習慣。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糧食安全公益性宣傳,對浪費糧食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單位食堂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約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提供餐后打包服務,對餐飲浪費行為予以勸導,不得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或者設置最低消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
 
  (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作物科學種植、機收減損和產地烘干實用技術,加強飼料減量替代;
 
  (二)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倉儲設施節約減損,提高糧油加工轉化率,加強糧食資源綜合利用;
 
  (三)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舉措;
 
  (四)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行業經營行為管理,建立健全行業標準、服務規范;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運輸管理,推進物流標準化建設;
 
  (六)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愛糧節糧的宣傳、指導和監督,將其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將厲行節約、反對餐飲浪費納入文明校園評價體系。
 
  第三十二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所經營的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配備糧食質量安全檢測設備,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糧食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糧食生產者經營者信用信息記錄,根據信用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加強糧食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三十六條 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約談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七條 承儲省級政府儲備的企業未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或者承儲市、縣級政府儲備的企業未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的,由相應管理權限的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政府糧食儲備承儲任務,調出已承儲的政府儲備糧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糧食事關國計民生,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石。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工作,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高度,多次對糧食安全工作作出決策部署。安徽是全國13個糧食主產省和5個糧食凈調出大省之一,也是糧食收購、儲備、加工、銷售大省。習近平總書記在安徽考察時指出:安徽是農業大省,要堅決扛穩糧食安全責任。要構建現代糧食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扎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建設江淮糧倉,扛牢糧食保供責任。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公布,自2024年6月1日施行。制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是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在我省落實落地的實際行動,是完善糧食安全保障全環節全領域制度體系、提升糧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對全方位夯實我省糧食安全根基,更好地扛穩糧食安全重任,有著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一)堅持黨的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規定,明確“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二)明確糧食安全各方職責。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政府組成部門職責,保障糧食安全責任落實。
 
  (三)建立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建立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的糧食生產、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制,政府投資與社會投入聯動機制,與長三角地區的糧食產銷合作機制,推動我省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落實糧食安全全環節責任。對耕地保護,糧食作物種業發展,糧食生產、儲備、加工、應急、節約等環節中事關糧食安全的事項,根據上位法的要求結合我省具體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壓實全環節糧食安全責任。
 
  (五)加強糧食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按照職責組織實施糧食安全監督檢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糧食生產者經營者信用記錄,根據信用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定期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將落實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日期:2025-02-20
 
地區: 安徽
行業: 糧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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