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場監管部門圍繞凈化市場環境,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護航高質量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近來查辦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南華縣某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7月,楚雄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省級監督抽檢中發現,南華縣某店銷售的烏梅經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州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將檢驗結論函告生產廠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合格食品并處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日期:2025-02-25
一、南華縣某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7月,楚雄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省級監督抽檢中發現,南華縣某店銷售的烏梅經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州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將檢驗結論函告生產廠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合格食品并處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