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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蜂蜜虛假宣傳抗幽門等疾病治療功效,商家遭處罰

   2025-03-11 食品伙伴網夏荷413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公司在網購平臺上售賣普通食品蜂蜜,虛假宣傳抗幽門等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遭到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一公司在網購平臺上售賣普通食品蜂蜜,虛假宣傳抗幽門等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的有關規定,遭到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
 
  當事人為天貓平臺“****旗艦店”的經營者,主要銷售“****”品牌蜂蜜和相關衍生產品。2024年7月,當事人為提高銷量,對相關銷售頁面進行了修改,在其銷售的****麥盧卡蜂蜜、****酵素果凍等產品的詳情頁增加了部分宣傳圖片,內容包含“高階抗幽”、“修護胃黏膜”、“改善便秘”、“減少咳嗽頻次并緩解不適”等內容,該款蜂蜜和酵素果凍為普通食品,相關內容構成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的行為。此外,當事人在其銷售的****后悔小蜜彈酵素果凍等產品頁面,發布“健康美味、越吃越SO”、“塑造迷人小蠻腰”、“餐后一顆,輕‘便’一整天”、“免疫力PLUS”等內容,以“諧音梗”、中英文組合等形式宣傳普通食品不具備的功效,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當事人在其產品銷售頁面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的行為。
 
  當事人在產品銷售頁面發布普通食品不具備的功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處罰結果
 
  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2.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3.罰款人民幣3900元。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黃處〔2025〕**********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室
 
  法定代表人:***
 
  2024年8月16日,我局收到舉報(編號:**********,反映當事人在天貓商城網站上售賣普通食品蜂蜜,虛假宣傳抗幽門,滅菌,抗菌,養護,暗示其沒有的功效。經初步調查,當事人在天貓****旗艦店售賣“****”品牌麥盧卡蜂蜜,在部分產品頁面宣傳“高階抗幽”、“修護胃粘膜”、“免疫力PLUS”等內容,該款蜂蜜為普通食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的行為。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在立案調查期間,又有投訴舉報人(編號:**********、**********、**********、**********、**********)反映當事人銷售頁面存在違法行為,我局將相關線索合并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天貓平臺“****旗艦店”的經營者,主要銷售“****”品牌蜂蜜和相關衍生產品。2024年7月,當事人為提高銷量,對相關銷售頁面進行了修改,在其銷售的****麥盧卡蜂蜜、****酵素果凍等產品的詳情頁增加了部分宣傳圖片,內容包含“高階抗幽”、“修護胃黏膜”、“改善便秘”、“減少咳嗽頻次并緩解不適”等內容,該款蜂蜜和酵素果凍為普通食品,相關內容構成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的行為。此外,當事人在其銷售的****后悔小蜜彈酵素果凍等產品頁面,發布“健康美味、越吃越SO”、“塑造迷人小蠻腰”、“餐后一顆,輕‘便’一整天”、“免疫力PLUS”等內容,以“諧音梗”、中英文組合等形式宣傳普通食品不具備的功效,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另查明,上述廣告系當事人委托上海******有限公司制作發布,內容由當事人提供,涉及疾病治療頁面8處,相關廣告費用人民幣1200元;涉及虛假廣告頁面6處,相關廣告費用人民幣900元。案發后,當事人對相關頁面進行了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由以下證據證實:當事人受委托人的詢問筆錄、我局執法人員截取的相關頁面、當事人提供的廣告合同和情況說明、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黃罰告〔2025〕**********】,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在其產品銷售頁面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的行為。
 
  當事人在產品銷售頁面發布普通食品不具備的功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危害后果,社會影響小。經綜合考量,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在其產品銷售頁面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廣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2.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3.罰款人民幣1200元。
 
  對當事人在產品銷售頁面發布普通食品不具備的功效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2.罰款人民幣2700元。
 
  綜上,決定對當事人合并處罰如下:
 
  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2.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3.罰款人民幣3900元。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行政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人民幣叁仟玖佰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國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6日



日期:2025-03-11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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