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南省市場監管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領域,有序有力開展民生領域“鐵拳”“守護消費”等執法行動,查辦了一批消費欺詐、缺斤短兩、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力維護市場秩序。全省共查辦市場監管領域案件18163宗,罰沒款8639萬余元,移送公安機關46宗,公布典型案例266宗,入選全國優秀、典型案例8宗。現將海南省2024年度侵犯消費者權益10大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7起,如下:
案例一:三亞天涯魚胖子海鮮店欺詐消費者案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三亞天涯魚胖子海鮮店開展調查,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當事人存在多次用冷凍死海鮮偷換消費者選購的鮮活海鮮的違法行為,違法所得7450.4元,數額較大。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450.4元、罰款50萬元、停產停業18個月的行政處罰。由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給消費者財產造成損害,涉嫌刑事犯罪,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對該海鮮店2名涉案人員進行刑事拘留。
案例二:海口秀英區陳國恩水產攤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以作弊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案
根據舉報線索,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到海口秀英區陳國恩水產攤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店內用于銷售海鮮的“電子稱”無生產廠家標簽、封鉛已損壞,存在稱重作弊情況。當事人向消費者銷售5種海鮮,總重量報稱31.4kg,經公平秤稱量實際重量為26.58kg,共少秤4.82kg,違法所得696.4元。當事人通過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以作弊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經營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96.4元、罰款30萬元、責令停產停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三亞億恒購物中心未屢行管理義務案
前期,入駐三亞億恒購物中心(億恒夜市)的三亞天涯貝殼姑娘餐飲店、個體經營戶哈少蓮等2位經營主體因消費欺詐、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一年內先后被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查處。經查,三亞億恒購物中心(億恒夜市)為交易市場開辦者,當事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導致入駐商戶一年內出現兩次消費欺詐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澄邁仁興昆侖潤養堂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澄邁仁興昆侖潤養堂養生館在銷售“趙氏普眾酒”過程中,當事人通過集中組織宣講活動,播放趙氏普眾酒宣傳視頻,稱服用該酒有利于人體五臟六腑正常運轉,排毒、祛濕氣、延壽、預防疾病的功效及使用“趙氏普眾酒”后疾病好轉的案例。誘導老年人群體購買,實際商品為普通預包裝食品,無疾病治療功能、效果。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正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發》第二十條的規定,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海口瓊山中山某羊肉攤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根據媒體舉報線索,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海口市瓊山區培龍市場的某羊肉攤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染黑的白條羊,涉案羊肉經檢驗,結果未發現有毒有害物質。經查明,當事人購買白條羊胴體,在家使用墨水染黑白羊表皮后拿到培龍市場的攤位上銷售,違法所得149.07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9.07元、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東方新街椰香特產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經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方市綜合執法局聯合檢查發現,東方新街椰香特產超市經營場所內銷售的劍南春酒、國窖1573酒經典裝、貴州茅臺酒飛天,經注冊商標“貴州茅臺”、“國窖”、“劍南春”三方權利人鑒定,當事人銷售的涉案三款白酒均不是權利人公司所生產,且三款白酒無論是產品規格還是外包裝顏色、圖案、文字,與其所侵權的商品外包裝整體外觀形象高度相似,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三方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侵權商品、罰款12.339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亞吉陽漁慕灣餐飲店外賣食品好評返現案
三亞吉陽漁慕灣餐飲店在美團平臺開有網店“慕漁灣。無骨酸菜魚(紅沙店)”,經檢查發現該店外賣打包操作臺面放有“好評”卡片,卡片內容有“全五星10字美評+曬餐品圖,可領2元紅包,使用期限,當天領取”等字樣。該“好評”卡片上還印有微信二維碼,二維碼旁有“掃二維碼返現”字樣。通過查看該微信的聊天記錄,發現確實存在給客人返現的情況。當事人存在對商品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3萬的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局
日期:2025-03-12
案例一:三亞天涯魚胖子海鮮店欺詐消費者案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三亞天涯魚胖子海鮮店開展調查,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當事人存在多次用冷凍死海鮮偷換消費者選購的鮮活海鮮的違法行為,違法所得7450.4元,數額較大。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450.4元、罰款50萬元、停產停業18個月的行政處罰。由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給消費者財產造成損害,涉嫌刑事犯罪,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對該海鮮店2名涉案人員進行刑事拘留。
案例二:海口秀英區陳國恩水產攤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以作弊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案
根據舉報線索,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到海口秀英區陳國恩水產攤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店內用于銷售海鮮的“電子稱”無生產廠家標簽、封鉛已損壞,存在稱重作弊情況。當事人向消費者銷售5種海鮮,總重量報稱31.4kg,經公平秤稱量實際重量為26.58kg,共少秤4.82kg,違法所得696.4元。當事人通過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以作弊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經營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96.4元、罰款30萬元、責令停產停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三亞億恒購物中心未屢行管理義務案
前期,入駐三亞億恒購物中心(億恒夜市)的三亞天涯貝殼姑娘餐飲店、個體經營戶哈少蓮等2位經營主體因消費欺詐、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一年內先后被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查處。經查,三亞億恒購物中心(億恒夜市)為交易市場開辦者,當事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審查、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導致入駐商戶一年內出現兩次消費欺詐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澄邁仁興昆侖潤養堂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澄邁仁興昆侖潤養堂養生館在銷售“趙氏普眾酒”過程中,當事人通過集中組織宣講活動,播放趙氏普眾酒宣傳視頻,稱服用該酒有利于人體五臟六腑正常運轉,排毒、祛濕氣、延壽、預防疾病的功效及使用“趙氏普眾酒”后疾病好轉的案例。誘導老年人群體購買,實際商品為普通預包裝食品,無疾病治療功能、效果。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正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發》第二十條的規定,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海口瓊山中山某羊肉攤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根據媒體舉報線索,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海口市瓊山區培龍市場的某羊肉攤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染黑的白條羊,涉案羊肉經檢驗,結果未發現有毒有害物質。經查明,當事人購買白條羊胴體,在家使用墨水染黑白羊表皮后拿到培龍市場的攤位上銷售,違法所得149.07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9.07元、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東方新街椰香特產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經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東方市綜合執法局聯合檢查發現,東方新街椰香特產超市經營場所內銷售的劍南春酒、國窖1573酒經典裝、貴州茅臺酒飛天,經注冊商標“貴州茅臺”、“國窖”、“劍南春”三方權利人鑒定,當事人銷售的涉案三款白酒均不是權利人公司所生產,且三款白酒無論是產品規格還是外包裝顏色、圖案、文字,與其所侵權的商品外包裝整體外觀形象高度相似,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三方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侵權商品、罰款12.339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亞吉陽漁慕灣餐飲店外賣食品好評返現案
三亞吉陽漁慕灣餐飲店在美團平臺開有網店“慕漁灣。無骨酸菜魚(紅沙店)”,經檢查發現該店外賣打包操作臺面放有“好評”卡片,卡片內容有“全五星10字美評+曬餐品圖,可領2元紅包,使用期限,當天領取”等字樣。該“好評”卡片上還印有微信二維碼,二維碼旁有“掃二維碼返現”字樣。通過查看該微信的聊天記錄,發現確實存在給客人返現的情況。當事人存在對商品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0.3萬的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局
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