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安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計價秤計量異常,經云南省計量檢測技術研究院檢定,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規定,以及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市場監管局責令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電子計價秤作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昆明市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行為,有效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提升社會的整體治理水平。
日期:2025-03-17
電子計價秤作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昆明市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此類行為,有效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提升社會的整體治理水平。
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