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廣告市場良好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作如下合規提示。
1.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食品廣告中含有食材的產地(來源)、品質和品牌(門店)、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內容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附帶贈送的,應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等。
3.食品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4.食品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5.食品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6.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7.食品廣告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國家級”“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用語;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
8.食品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請廣大消費者要格外警惕、慎重選擇,不要被功效化宣傳的網紅奶茶、壓片糖果、乳酸飲料等普通食品廣告誤導,避免上當受騙。
9.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10.不得以“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為噱頭發布涉及食用野生動物的虛假違法廣告。
11.發布酒類廣告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動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焦慮、增強體質、治療疾病功效;不得含有表示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內容;不得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
12.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食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13.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各廣告活動主體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增強廣告審查的自律意識,確保所發布的廣告內容導向正確、真實合法。合肥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食品廣告監測監管力度,嚴肅查處虛假違法食品廣告。廣大市民如發現相關違法廣告線索,可撥打12315、12345熱線電話進行舉報。
日期:2025-04-10
1.食品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食品廣告中含有食材的產地(來源)、品質和品牌(門店)、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內容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附帶贈送的,應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等。
3.食品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4.食品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5.食品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6.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7.食品廣告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國家級”“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用語;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
8.食品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請廣大消費者要格外警惕、慎重選擇,不要被功效化宣傳的網紅奶茶、壓片糖果、乳酸飲料等普通食品廣告誤導,避免上當受騙。
9.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10.不得以“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為噱頭發布涉及食用野生動物的虛假違法廣告。
11.發布酒類廣告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動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焦慮、增強體質、治療疾病功效;不得含有表示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內容;不得含有“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
12.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食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13.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各廣告活動主體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廣告活動主體責任,增強廣告審查的自律意識,確保所發布的廣告內容導向正確、真實合法。合肥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食品廣告監測監管力度,嚴肅查處虛假違法食品廣告。廣大市民如發現相關違法廣告線索,可撥打12315、12345熱線電話進行舉報。
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