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日,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和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來臨之際,無錫市知識產權局發布了2024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蔣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選送單位: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蔣某某在未經“陽山”地理標志注冊商標所有人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以下簡稱桃農協會)許可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他人委托無錫市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另案處理)非法制造標注有“陽山”地理標志注冊商標的桃箱13000個,又先后從談某某等人處購買常州產水蜜桃,并使用上述桃箱進行包裝后通過郭某某、楊某銷售至全國各地,共銷售假冒“陽山”地理標志注冊商標水蜜桃1567箱,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81000余元。
2023年7月3日相關行政部門對蔣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行政立案,2023年8月24日相關行政部門對蔣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未使用“陽山”水蜜桃包裝箱并罰款人民幣225708元。2024年2月4日蔣某某經行政復議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蔣某某向相關行政部門繳納罰款25708元,尚余20萬元罰款未繳。
2024年4月15日,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同年6月11日,該分局以蔣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向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惠山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7月8日,惠山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蔣某某提起公訴,桃農協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蔣某某與桃農協會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桃農協會予以諒解。
2024年7月26日,惠山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蔣某某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2024年10月,由于蔣某某因同一事由已被判處刑罰,并繳納罰金,相關行政處罰不再執行,蔣某某撤回行政起訴。
典型意義
此案系全省首例涉地理標志注冊商標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行為人是否經過授權、涉案水蜜桃來源以及銷售的具體金額,為后續審查起訴奠定證據基礎。檢察機關通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優勢,積極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一體解決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責問題,同時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有效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權利人遭受侵權損失,提升案件質效。檢察機關通過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力度,有效維護權利人、桃農及消費者多重利益,全面維護商標注冊管理制度和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不斷從法制層面優化營商環境。
日期:2025-04-23
蔣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選送單位: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蔣某某在未經“陽山”地理標志注冊商標所有人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以下簡稱桃農協會)許可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他人委托無錫市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另案處理)非法制造標注有“陽山”地理標志注冊商標的桃箱13000個,又先后從談某某等人處購買常州產水蜜桃,并使用上述桃箱進行包裝后通過郭某某、楊某銷售至全國各地,共銷售假冒“陽山”地理標志注冊商標水蜜桃1567箱,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81000余元。
2023年7月3日相關行政部門對蔣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行政立案,2023年8月24日相關行政部門對蔣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未使用“陽山”水蜜桃包裝箱并罰款人民幣225708元。2024年2月4日蔣某某經行政復議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蔣某某向相關行政部門繳納罰款25708元,尚余20萬元罰款未繳。
2024年4月15日,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同年6月11日,該分局以蔣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向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惠山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7月8日,惠山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蔣某某提起公訴,桃農協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蔣某某與桃農協會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桃農協會予以諒解。
2024年7月26日,惠山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蔣某某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2024年10月,由于蔣某某因同一事由已被判處刑罰,并繳納罰金,相關行政處罰不再執行,蔣某某撤回行政起訴。
典型意義
此案系全省首例涉地理標志注冊商標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行為人是否經過授權、涉案水蜜桃來源以及銷售的具體金額,為后續審查起訴奠定證據基礎。檢察機關通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優勢,積極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一體解決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責問題,同時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有效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權利人遭受侵權損失,提升案件質效。檢察機關通過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力度,有效維護權利人、桃農及消費者多重利益,全面維護商標注冊管理制度和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不斷從法制層面優化營商環境。
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