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生腌類產品冰涼爽口,廣受食客歡迎,但若吃到質量不合格的食品,不僅腹瀉嘔吐加就醫,商家還可能推諉不承認。
近日,豐臺法院審理一起食用生蠔引發的涉食品安全糾紛,消費者小李大快朵頤之后腹瀉不止面臨維權難題?讓我們一起通過案例,解鎖維權法律知識,守護舌尖安全!
01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0日,小李同朋友前往餐廳就餐,食用餐廳提供的生食生蠔等食品,共計消費416元。用餐后,小李隨即出現多次腹瀉癥狀,遂前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小李和餐廳協商過程中,餐廳僅能提供就餐前三個月的生蠔檢測報告,且該報告并未適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制品的國家標準,加之餐廳并未對小李就餐當日的生蠔留樣,小李認為該餐廳銷售的生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自己就餐后生病,訴至法院,主張餐費十倍賠償。
庭審中,該餐廳辯稱,其提供的生蠔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并未提供相應有效證據,堅持認為小李無證據直接證明腹瀉是在餐廳就餐生食生蠔引起,不同意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02
法院審理
該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系,并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小李前往餐廳就餐,食用生蠔后出現多次腹瀉癥狀并自行前往醫院就診。餐廳未將案涉生蠔進行留樣,所提交的檢測報告時間早于小李就餐時間,亦不能全面涵蓋小李就餐時的食材,故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且,小李發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癥狀類似,且符合食物不符合衛生質量標準可能導致的癥狀特征。因此,小李提供的系列證據能夠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符合高度蓋然性標準,足以認定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終法院認為,小李要求餐廳賠償十倍餐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判決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千家萬戶。法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除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法律通過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設定懲罰性賠償規則,有力保障社會公眾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即一例消費者主張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從而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
食品安全糾紛司法實踐中,消費者維權常面臨舉證難題。外出就餐后身體不適或許不能及時顯現,即使損害發生,消費者證明身體受損與商家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絕非易事。本案中,商家就辯稱,小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在其餐廳就餐導致的腹瀉,且同行顧客及同日其他顧客均未出現類似身體不適情況,然而這并不能直接排除商家責任。
餐廳作為經營者,更便于掌握和獲取食品的性狀、質量、銷售記錄、進貨渠道等信息,相較于消費者更有能力,也有義務對食品安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控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就基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適度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消費者通常需要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轉由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證據,若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證明食品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可推翻原告消費者的初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并承擔相應責任。
具體到本案,小李證明了在案涉餐廳購買及食用生蠔的事實,并提交了用餐后的就診記錄,其發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亦符合食用不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食物可能導致的癥狀特征,并提出餐廳出具的檢測報告系既往報告,且未適用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制品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品的國家標準檢測,已初步證明了食用生蠔事實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但餐廳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案涉生蠔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未能對其未將案涉生蠔留樣、無法提供案涉批次生蠔食品安全檢測報告、既往檢測報告適用標準不合格等問題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證明小李生病與食用案涉生蠔不存在因果關系,法院依法認定餐廳提供的生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正值炎夏高溫時節,選擇生食的人越來越多,但生食類產品相較于熟食存在更高食用風險,極易造成腸胃炎、腸道感染等后果。食客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切忌貪生貪涼,應謹慎食用生食類產品,倘若就餐后自覺身體不適,應及時就診,注意妥善保管就餐憑證、就醫記錄及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反映情況的記錄,避免商家事后推諉責任。商家應保障原料使用,規范操作流程,確保制售合規。在日常經營中一定要注意食品衛生,同時對于食品的采購、檢驗等做好臺賬,保證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質量合格,并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否則可能不僅承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還要面對法院訴訟中舉證不能的風險。食品安全無小事,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護航美好生活。
供稿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宋如超 鄧海霄
日期:2025-07-25
近日,豐臺法院審理一起食用生蠔引發的涉食品安全糾紛,消費者小李大快朵頤之后腹瀉不止面臨維權難題?讓我們一起通過案例,解鎖維權法律知識,守護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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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0日,小李同朋友前往餐廳就餐,食用餐廳提供的生食生蠔等食品,共計消費416元。用餐后,小李隨即出現多次腹瀉癥狀,遂前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小李和餐廳協商過程中,餐廳僅能提供就餐前三個月的生蠔檢測報告,且該報告并未適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制品的國家標準,加之餐廳并未對小李就餐當日的生蠔留樣,小李認為該餐廳銷售的生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自己就餐后生病,訴至法院,主張餐費十倍賠償。
庭審中,該餐廳辯稱,其提供的生蠔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并未提供相應有效證據,堅持認為小李無證據直接證明腹瀉是在餐廳就餐生食生蠔引起,不同意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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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該案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系,并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小李前往餐廳就餐,食用生蠔后出現多次腹瀉癥狀并自行前往醫院就診。餐廳未將案涉生蠔進行留樣,所提交的檢測報告時間早于小李就餐時間,亦不能全面涵蓋小李就餐時的食材,故不足以證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且,小李發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癥狀類似,且符合食物不符合衛生質量標準可能導致的癥狀特征。因此,小李提供的系列證據能夠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符合高度蓋然性標準,足以認定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終法院認為,小李要求餐廳賠償十倍餐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判決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千家萬戶。法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除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法律通過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設定懲罰性賠償規則,有力保障社會公眾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即一例消費者主張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從而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
食品安全糾紛司法實踐中,消費者維權常面臨舉證難題。外出就餐后身體不適或許不能及時顯現,即使損害發生,消費者證明身體受損與商家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絕非易事。本案中,商家就辯稱,小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在其餐廳就餐導致的腹瀉,且同行顧客及同日其他顧客均未出現類似身體不適情況,然而這并不能直接排除商家責任。
餐廳作為經營者,更便于掌握和獲取食品的性狀、質量、銷售記錄、進貨渠道等信息,相較于消費者更有能力,也有義務對食品安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控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就基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適度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消費者通常需要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轉由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證據,若能證明其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證明食品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可推翻原告消費者的初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并承擔相應責任。
具體到本案,小李證明了在案涉餐廳購買及食用生蠔的事實,并提交了用餐后的就診記錄,其發病時間與就餐時間接近,亦符合食用不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食物可能導致的癥狀特征,并提出餐廳出具的檢測報告系既往報告,且未適用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制品和即食生食動物性水產品的國家標準檢測,已初步證明了食用生蠔事實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但餐廳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案涉生蠔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未能對其未將案涉生蠔留樣、無法提供案涉批次生蠔食品安全檢測報告、既往檢測報告適用標準不合格等問題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證明小李生病與食用案涉生蠔不存在因果關系,法院依法認定餐廳提供的生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正值炎夏高溫時節,選擇生食的人越來越多,但生食類產品相較于熟食存在更高食用風險,極易造成腸胃炎、腸道感染等后果。食客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切忌貪生貪涼,應謹慎食用生食類產品,倘若就餐后自覺身體不適,應及時就診,注意妥善保管就餐憑證、就醫記錄及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反映情況的記錄,避免商家事后推諉責任。商家應保障原料使用,規范操作流程,確保制售合規。在日常經營中一定要注意食品衛生,同時對于食品的采購、檢驗等做好臺賬,保證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質量合格,并嚴格落實食品留樣。否則可能不僅承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還要面對法院訴訟中舉證不能的風險。食品安全無小事,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都應該增強法律意識,共同守護舌尖上的安全,護航美好生活。
供稿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宋如超 鄧海霄
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