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390號公告,預告修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此次修訂是為了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食品制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的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五年”,故修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
日期:2015-05-07
2015年5月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390號公告,預告修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此次修訂是為了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食品制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的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五年”,故修訂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十二條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