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9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于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并自即日生效。
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100號公告廢止“健康食品營養成分及含量之標示方式”,并自即日生效。
日期:2015-06-11
2015年6月9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610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于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并自即日生效。
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100號公告廢止“健康食品營養成分及含量之標示方式”,并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