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韓國部分議員提出《食品衛生法》部分修改草案,其主要內容為未向食品藥品安全處長報告自我質量檢查不合格食品時,將加強處罰力度。
現行法律規定,食品等制造、加工營業者,為確認其所制造、加工的食品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及規格,進行定期檢查,檢查結果不合格時,要向食品藥品安全處長報告相關不合格食品,以便采取召回等相應的措施。但是,即使沒報告不合格食品,也沒有停業等行政處分及處罰等方面的規定,只是處以500萬韓元以下罰款,因此存在無法抑制此類非法行為的弊端。
法律修改后,自我質量檢查項目中,部分項目檢查結果不合格的食品,也列入向食品藥品安全處長報告的對象范圍內,對于未進行報告的情況,法律規定給予停業等行政處分,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萬韓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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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