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7日
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事權分工。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許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廳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應提交的資料目錄等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食品經營許可情況,向公眾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食品經營者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許可對象和范圍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九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雜店、食品批發經營者、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小微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其他食堂。
申請網絡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4. 其他類食品銷售;5.熱食類食品制售;6.冷食類食品制售;7.生食類食品制售;8.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飲品制售(普通類、鮮奶吧、自釀酒);10.其他類食品制售。
1至4項為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五章、第六章要求。
5至10項為食品制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要求。
申請散裝熟食制品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熟食制品銷售”。
具有生、冷、熱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中央廚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門店最終成品性質來劃分食品經營項目。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終止辦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六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認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特大型餐飲、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企業、單位食堂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餐飲服務企業、單位食堂還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自制飲料、自制糕點、自制調味料、自制火鍋底料的公示制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三十五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等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網絡訂餐的,應作出書面承諾,嚴格執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臺網絡訂餐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六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八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自動售貨設備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三、四節相應規定。食品銷售貯存應當符合本章第五節規定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四十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四十一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四十二條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第四十三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或加熱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貯存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熟食銷售須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立體售賣熟食柜、專用工用具及容器,設可開合的取物窗(門)。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節上述規定外,申請時應當提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四十五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
第四節 自動售貨設備銷售審查要求
第四十六條 申請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置自動售貨設備應當符合食品貯存的條件。
第五節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審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應符合第五章第三十二條、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規定要求。
在經營場所外設有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應當在副本上的經營場所后以括號標注倉庫名稱和具體地址。
第四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建立出入庫記錄、不合格處置記錄、貯存設備維修保養記錄、定期除蟲滅害記錄、銷毀記錄、人員健康管理等制度。
申請時應提交食品貯存場所平面布局圖。租賃食品貯存場所的,應簽訂租賃合同(協議)及責任書,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九條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開,配備安全、無害的運輸、裝卸設備,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食品批發經營者的食品存放區域要設置貨位卡,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新進貨日期和數量、出貨日期與數量、存量數、記錄人等實時信息。
第五十條 食品貨架(柜)和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按照恒溫、冷藏和冷凍等不同貯存要求配備。恒溫場所要配備溫濕度計,冷藏、冷凍設備(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第五十一條 冷庫不得設在易受污染的區域,并應按照不同的溫度分區、分層設置,并有明顯的標識。冷庫的設計與布局還應當符合《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的其它要求。
第七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至四節的相應規定。
第五十四條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至四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五、六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1)。
第五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的順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五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與外界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五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制作食用冰的,用水應經過凈化設施處理。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五十九條 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設施,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分開清洗。清洗水池等設施數量或容器與加工食品數量相適應。應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第六十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專用、結構密閉、易于清潔,有明顯標識。
第六十一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提倡采用色標管理,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六十二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裝置。
第六十三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六十四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應當采用水沖式,并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消毒、干手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六十五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等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溫度監測裝置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大型以上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應當在專間入口處設置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其他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專間內(含預進間或入口處)的水龍頭開關應為非手動式。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等清洗消毒設施,需冷藏的設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干手設施。
(四)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由食品生產者、中央廚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門店,如制售僅需簡單處理加工的(如再加熱、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章要求,適當減少相應流程的許可審查條件。
第六十八條 小微餐飲和就餐人數50人以下的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單位食堂按附件3-3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第六十九條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透明玻璃隔斷或視頻等方式,將食品處理區環境、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等重點環節展示給消費者。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六十五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菜瓜果的,可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一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符合第六十五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二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
設施設備應選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產品。
第七十三條 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自泡酒、發酵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應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和必要的設備布局;應建立加工經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
發酵酒許可標準參照相關酒類生產許可標準。
第七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鮮奶吧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經營區與生活區隔離;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和必要的設備布局;
(二)與生鮮乳收購站簽訂采供貨協議,并索取供貨者的經營資格證明和生鮮乳檢驗合格證明;
(三)配備乳品儲存所需的冷藏(保溫)設施設備,保證產品溫度保持在0-4℃;
(四)發酵菌種應為保加利亞乳桿菌(德氏乳桿菌保加利亞亞種)、嗜熱鏈球菌或其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菌種;
(五)具有執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標準;
(六)具有加工經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設置加工和灌裝的專用操作場所,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并安裝空氣消毒設施。
(八)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七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內設中央廚房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中央廚房不得從事生食類、冷食類(腌菜、自制調味料、未經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類食品制售。
2、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食品處理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 m2,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清洗消毒區面積、專間面積符合附表1的要求。
3、食品冷卻、包裝間應按照六十五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4、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5、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冷藏或保溫專用運輸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和經專業培訓的檢驗人員。
3、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四)配備標簽或標識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并提供已加貼標簽或標識的包裝樣本。
(五)中央廚房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僅限配送本單位門店使用。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六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進行冷食類、生食類、裱花蛋糕類食品制售。
第七十七條 場所設置、設施設備、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應當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場所布局符合附表1的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六十五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
(五)配備標簽或標識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并提供已加貼標簽或標識的包裝樣本。
第七十八條 儲存與運輸設備要求:
(一)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當配備冷卻設備。
(二)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三)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0-10℃之間。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保證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在60℃以上。
第七十九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和經專業培訓的檢驗人員。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第八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五章、第七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一般不小于20 m2。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設備(分)餐間,其他單位食堂備(分)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備(分)餐間參照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專用操作場所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八十三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類、生食類、裱花蛋糕類食品。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對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八十九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四)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七)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鮮奶吧,是指以生鮮乳為原料,經殺菌、發酵等工藝制作的巴氏殺菌乳、發酵乳,并提供現場飲用、出售的經營場所。
(九)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十)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大型商場超市在2000 m2以上(不含2000 m2)、中型商場超市在200~2000 m2(不含200 m2,含2000 m2)、便利店在200 m2以下(有統一連鎖品牌)。
(十一)食品批發經營者,指向批發、零售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機關批量銷售食品,以及從事進出口食品貿易和食品貿易經紀與代理活動的一種經營形式。食品批發經營應有食品貯存場所。
(十二)食雜店,指采取柜臺式或自選式方式銷售食品,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食雜店的經營面積小于200 m2。
(十三)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指不通過實體門店銷售,通過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方式銷售,以零售為主且有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四)特大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 m2以上(不含3000 m2);大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中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 m2(不含150 m2,含500 m2);小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150 m2(不含50 m2,含150 m2);小微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50 m2(含5 m2,含50 m2)。
(十五)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七)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九十一條 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地區的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單一品種食品等制定許可審查條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發布。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由省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在經營項目中明確標注。
第九十二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細則進一步細化許可審查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市制定嚴于本細則的許可審查標準。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餐飲服務提供者場所布局要求.doc
2、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指導原則.doc
3、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doc
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發
日期:2015-12-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7日
浙江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經營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事權分工。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許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廳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書示范文本,應提交的資料目錄等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食品經營許可情況,向公眾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食品經營者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許可對象和范圍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九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雜店、食品批發經營者、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特大型餐飲、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小微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其他食堂。
申請網絡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十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4. 其他類食品銷售;5.熱食類食品制售;6.冷食類食品制售;7.生食類食品制售;8.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飲品制售(普通類、鮮奶吧、自釀酒);10.其他類食品制售。
1至4項為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五章、第六章要求。
5至10項為食品制售經營項目,應符合本細則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要求。
申請散裝熟食制品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熟食制品銷售”。
具有生、冷、熱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中央廚房加工制作的半成品按其在門店最終成品性質來劃分食品經營項目。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繼續要求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終止辦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五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六條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認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特大型餐飲、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企業、單位食堂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餐飲服務企業、單位食堂還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自制飲料、自制糕點、自制調味料、自制火鍋底料的公示制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三十五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等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網絡訂餐的,應作出書面承諾,嚴格執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臺網絡訂餐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六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八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自動售貨設備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三、四節相應規定。食品銷售貯存應當符合本章第五節規定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四十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四十一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四十二條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第四十三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或加熱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貯存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熟食銷售須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立體售賣熟食柜、專用工用具及容器,設可開合的取物窗(門)。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節上述規定外,申請時應當提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四十五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
第四節 自動售貨設備銷售審查要求
第四十六條 申請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置自動售貨設備應當符合食品貯存的條件。
第五節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審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應符合第五章第三十二條、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規定要求。
在經營場所外設有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應當在副本上的經營場所后以括號標注倉庫名稱和具體地址。
第四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建立出入庫記錄、不合格處置記錄、貯存設備維修保養記錄、定期除蟲滅害記錄、銷毀記錄、人員健康管理等制度。
申請時應提交食品貯存場所平面布局圖。租賃食品貯存場所的,應簽訂租賃合同(協議)及責任書,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九條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開,配備安全、無害的運輸、裝卸設備,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食品批發經營者的食品存放區域要設置貨位卡,如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新進貨日期和數量、出貨日期與數量、存量數、記錄人等實時信息。
第五十條 食品貨架(柜)和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按照恒溫、冷藏和冷凍等不同貯存要求配備。恒溫場所要配備溫濕度計,冷藏、冷凍設備(庫)設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
第五十一條 冷庫不得設在易受污染的區域,并應按照不同的溫度分區、分層設置,并有明顯的標識。冷庫的設計與布局還應當符合《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的其它要求。
第七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至四節的相應規定。
第五十四條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至四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五、六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面點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1)。
第五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的順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五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給排水系統;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與外界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五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制作食用冰的,用水應經過凈化設施處理。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五十九條 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設施,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分開清洗。清洗水池等設施數量或容器與加工食品數量相適應。應設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產生油煙的設備上部加設附有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的排氣裝置,過濾器便于清洗和更換。
第六十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專用、結構密閉、易于清潔,有明顯標識。
第六十一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提倡采用色標管理,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六十二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裝置。
第六十三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物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六十四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應當采用水沖式,并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消毒、干手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六十五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等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溫度監測裝置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大型以上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應當在專間入口處設置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其他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專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專間內(含預進間或入口處)的水龍頭開關應為非手動式。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等清洗消毒設施,需冷藏的設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干手設施。
(四)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六十七條 對由食品生產者、中央廚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門店,如制售僅需簡單處理加工的(如再加熱、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本章要求,適當減少相應流程的許可審查條件。
第六十八條 小微餐飲和就餐人數50人以下的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單位食堂按附件3-3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第六十九條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透明玻璃隔斷或視頻等方式,將食品處理區環境、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等重點環節展示給消費者。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六十五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菜瓜果的,可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一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符合第六十五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二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
設施設備應選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產品。
第七十三條 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自泡酒、發酵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應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和必要的設備布局;應建立加工經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
發酵酒許可標準參照相關酒類生產許可標準。
第七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鮮奶吧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經營區與生活區隔離;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和必要的設備布局;
(二)與生鮮乳收購站簽訂采供貨協議,并索取供貨者的經營資格證明和生鮮乳檢驗合格證明;
(三)配備乳品儲存所需的冷藏(保溫)設施設備,保證產品溫度保持在0-4℃;
(四)發酵菌種應為保加利亞乳桿菌(德氏乳桿菌保加利亞亞種)、嗜熱鏈球菌或其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菌種;
(五)具有執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標準;
(六)具有加工經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設置加工和灌裝的專用操作場所,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要求,并安裝空氣消毒設施。
(八)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七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內設中央廚房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中央廚房不得從事生食類、冷食類(腌菜、自制調味料、未經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類食品制售。
2、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均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規定。食品處理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 m2,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清洗消毒區面積、專間面積符合附表1的要求。
3、食品冷卻、包裝間應按照六十五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4、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5、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冷藏或保溫專用運輸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和經專業培訓的檢驗人員。
3、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四)配備標簽或標識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并提供已加貼標簽或標識的包裝樣本。
(五)中央廚房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僅限配送本單位門店使用。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六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進行冷食類、生食類、裱花蛋糕類食品制售。
第七十七條 場所設置、設施設備、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應當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場所布局符合附表1的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六十五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給排水系統。
(五)配備標簽或標識制作、加貼等設施設備,并提供已加貼標簽或標識的包裝樣本。
第七十八條 儲存與運輸設備要求:
(一)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當配備冷卻設備。
(二)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三)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0-10℃之間。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保證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在60℃以上。
第七十九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和經專業培訓的檢驗人員。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參見附件2。
第八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五章、第七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一般不小于20 m2。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設備(分)餐間,其他單位食堂備(分)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備(分)餐間參照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專用操作場所符合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八十三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類、生食類、裱花蛋糕類食品。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對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八十九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四)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七)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鮮奶吧,是指以生鮮乳為原料,經殺菌、發酵等工藝制作的巴氏殺菌乳、發酵乳,并提供現場飲用、出售的經營場所。
(九)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十)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大型商場超市在2000 m2以上(不含2000 m2)、中型商場超市在200~2000 m2(不含200 m2,含2000 m2)、便利店在200 m2以下(有統一連鎖品牌)。
(十一)食品批發經營者,指向批發、零售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機關批量銷售食品,以及從事進出口食品貿易和食品貿易經紀與代理活動的一種經營形式。食品批發經營應有食品貯存場所。
(十二)食雜店,指采取柜臺式或自選式方式銷售食品,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食雜店的經營面積小于200 m2。
(十三)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指不通過實體門店銷售,通過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方式銷售,以零售為主且有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四)特大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 m2以上(不含3000 m2);大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中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 m2(不含150 m2,含500 m2);小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150 m2(不含50 m2,含150 m2);小微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50 m2(含5 m2,含50 m2)。
(十五)中央廚房,指由餐飲單位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七)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九十一條 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地區的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單一品種食品等制定許可審查條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發布。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由省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在經營項目中明確標注。
第九十二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細則進一步細化許可審查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市制定嚴于本細則的許可審查標準。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餐飲服務提供者場所布局要求.doc
2、 實驗室設置及檢測項目指導原則.doc
3、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doc
抄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發
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