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鳳陽一養雞場出售大量死因不明的雞 買賣雙方均獲刑

   2015-12-31 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王瑞青493
核心提示:近期,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
     近期,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丁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吳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朱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丁某某在鳳陽縣殷澗鎮宋集村孫家洼水庫附近山上經營一養雞場,并雇傭了被告人吳某某在養雞場務工。因養雞場飼養的雞不明原因大批死亡,為減少損失,丁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打電話給被告人朱某某,請朱某某幫助聯系死雞的買家。次日早晨,朱某某遂聯系被告人王某某,并駕駛自己的小貨車帶王某某前往丁某某的養雞場。吳某某明知養雞場的雞死因不明,仍將290只死因不明的雞以600元價格出售給王某某。朱某某駕駛其小貨車攜帶王某某和購買的死因不明的雞回到王某某家中,王某某支付給朱某某車輛費用100元錢。后王某某將購買來的死因不明的雞拔毛,準備加工出售,于2015年1月26日被蚌埠市禹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當日,公安機關在王某某家中將其抓獲;在蚌埠市秦集鎮九龍村將朱某某抓獲;在丁某某經營的養雞場里將吳某某抓獲。2015年2月27日,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吳某某、朱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銷售死因不明的禽類,足以造成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指控的罪名不準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所起作用相當,是主犯。案發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朱某某被抓獲后,分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綜上,遂作出以上判決。
 
    (王瑞青 荊秋生)


日期:2015-12-31
 
地區: 安徽 蚌埠市
標簽: 食品 標準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