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泰國食藥部(FDA)發布G/TBT/N/THA/473通報,發布關于食品標簽上的營養符號標示的通報。依照食品法B.E.2522(1979)第5和6(10)條的規定,公共衛生部據此頒布通報如下:
1. 本通報中的“營養符號”指幫助消費者做出均衡營養決定的替代方案的符號;
2. 對于打算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營養符號的食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分銷商,附帶此類標簽的食品應首先經相關部門的檢驗和認證;
3. 食品標簽上標示的營養符號應符合相關規定的格式;
4. 用于進一步審查標示營養符號認證營養標準或營養價值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5. 依照本通報標示的食品標簽營養符號應符合公共衛生部(MOPH)通報“預包裝食品標簽”、公共衛生部(MOPH)關于特殊食品的通報和公共衛生部(MOPH)通報“營養標簽品”;
6. 本通報公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