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食藥署”消息,14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布公告,修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臺食藥署稱,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修訂1-methylcyclopropene 等五十九種農藥在三百七十六種作物類別之農藥殘留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 增訂波羅蜜于大漿果類。(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五)
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