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荊門市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宣判:卻某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
從今年開始,漳河水庫禁漁期變更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4月19日凌晨,53歲的卻某(漳河新區漳河鎮羅河村人)用挑船攜帶蓄電池、逆變器等,在漳河水庫雨淋村水域使用電魚的方式捕魚,后被工作人員抓獲。據卻某交代,自2015年11月起他便在漳河水庫電捕魚,在明知漳河水庫禁漁期的規定,且知曉電捕魚會破壞生態平衡的情況下,他仍進行非法捕撈。其先后從漳河水庫捕獲價值千元的水產品。之后,卻某被東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卻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卻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建議對卻某適用非監禁刑的意見,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遂判處其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并對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日期:2016-12-02
從今年開始,漳河水庫禁漁期變更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今年4月19日凌晨,53歲的卻某(漳河新區漳河鎮羅河村人)用挑船攜帶蓄電池、逆變器等,在漳河水庫雨淋村水域使用電魚的方式捕魚,后被工作人員抓獲。據卻某交代,自2015年11月起他便在漳河水庫電捕魚,在明知漳河水庫禁漁期的規定,且知曉電捕魚會破壞生態平衡的情況下,他仍進行非法捕撈。其先后從漳河水庫捕獲價值千元的水產品。之后,卻某被東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卻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卻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建議對卻某適用非監禁刑的意見,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遂判處其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并對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