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規》21卷(食品與藥品卷)第105部分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通用總則》、《標簽陳述》做出了相關說明。同時,此法規中預留出了C與D兩項空白以備日后完善之用。其中,C部分預留未做說明,D部分專為統一標準所預留。這表明美國特殊膳食用食品相關法規的制定工作尚未完全結束,還處于不斷完善之中。
《通用總則》對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與解釋進行了具體規范,指出《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案》第201部分對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義與解釋應適用于以下內容:
首先,用于人類的“特殊膳食用”是指區別于普通的專門的食品用途,包括滿足因生理、身體、病理等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定于疾病、康復、妊娠、哺乳期及食物過敏、超重等狀況)所產生的專門膳食需求。這類食品所針對的人群有年齡要求(包括但不限定于嬰幼兒期人群),其形式主要是用維生素、礦物質或其他的膳食物質補充或強化于普通膳食之中。一種專門用食品,無論其是否做出相關聲明或是否被描述為普通用途,只要滿足上述條件,它的食品用途就是“特殊膳食用”.此外,除了專門用以實現糖或其他營養甜味劑無法實現的食品自然特性外,食品中人造甜味劑的使用應被視為一種對于熱量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攝入的調節,或是一種在糖尿病膳食中的使用,因此,可被視為是一種“特殊膳食用”.
其次,目標人群的年齡范圍有明確規范,即嬰兒、兒童、成人分別代表的是不大于12個月、12月以上但小于12歲、及12歲與12歲以上的人群。
最后,此法規在《標簽陳述》中還對“低變應原食品的標簽陳述”、“嬰兒食品的標簽陳述”及“與有效降低和維持體重相關食品的標簽陳述”進行了規定。
1994年10月,克林頓總統簽署了《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案》,此前的膳食補充劑規劃與其他食品的規劃相同。《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案》包括了國會對法案的裁決和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的基本定義、膳食補充劑的安全性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局(FDA)所應擔負的責任、膳食補充劑聲明以及營養支持的陳述等13個部分。
膳食補充劑被定義為“含有一種或多種維生素、礦物質、草藥或植物藥、氨基酸,用于增加整體膳食攝入量以補充膳食的膳食物質或前述任何成分的濃縮物、代謝物、提取物及組合物所構成的產品。”法規明確指出,膳食補充劑應被視為食品。
這一法案為膳食補充劑的安全與標簽說明創造了新的規范框架。法案要求膳食補充劑的生產商對其產品的生產、銷售中的安全負責,其產品的任何聲明與陳述都應有充分的證明顯示其沒有虛假性與誤導性。這就意味著,除了新加入的膳食成分要重新進行安全性與其他相關信息的審批外,生產商在其膳食補充劑產品上市前后均不必向FDA提供其產品安全性與有效性的證據說明。
FDA沒有專門針對膳食補充劑最大與最小劑量標準的規章,膳食補充產品的劑量完全由生產者決定,但其必須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保證。如此,FDA的職責就主要集中在對“不安全”產品的監管方面。
此外,FDA在膳食補充品的標簽說明方面進行了要求,比如每個膳食補充品必須在“補充說明”的表格中有營養標簽等。FDA目前計劃頒布一項主要旨在確保膳食補充產品一致性、純度、質量、構成等方面的實踐性的產品規范。
日期: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