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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發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更新草案

   2017-04-06 廈門WTO工作站887
核心提示:2017年3月30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衛授食字第1061300879號:《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更新草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
    2017年3月30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衛授食字第1061300879號:《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更新草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規定。因“衛福部”2017年3月15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所生的爭議,為重視民意,加強溝通,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刪除農藥氟派瑞在茶類一項殘留容許量。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21966&chk=810449c3-5a6b-4cdb-9f91-3c6d66bdb806m=pn&cid=3&cchk=46552e96-810a-42c3-83e1-bd5e42344633#.WNywapFJISU



日期:2017-04-06
 
地區: 臺灣
標簽: 農藥殘留 標準
行業: 食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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