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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藥監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蘇食藥監食餐〔2017〕231號)

   2017-11-28 江蘇省食藥監局740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昆山、泰興、沭陽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江蘇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7年11月27日
 
  江蘇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以下簡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以風險分析為基礎,根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食品類別、經營業態、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風險等級,確定監管重點以及監管頻次等。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設區市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檢查。
 
  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風險分級管理,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風險分級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劃分,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分別實施評定,并確定食品安全風險等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劃分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的確定,采用百分制評分法,即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30)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45)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60)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九條 靜態風險因素評定按照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業態、規模和經營項目等確定(見附件1《江蘇省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
 
  第十條 動態風險因素評定應當考慮經營資質、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因素確定(見附件2《江蘇省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十一條 靜態風險因素評定應當調取餐飲服務提供者許可檔案,根據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項目,確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許可檔案內容不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 動態風險因素評定,可以按照動態風險評價表實施現場打分確定,也可以結合日常監督檢查、監督量化分級等結果確定。
 
  評定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三條 評定人員應當根據評價結果,填寫《江蘇省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為《風險等級確定表》)。
 
  第十四條 新開辦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應當在其正常經營三個月內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當年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監督管理情況,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對較高風險的監管應當優先于較低風險的監管。
 
  風險等級為A級、B級、C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監督檢查頻次由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監督檢查頻次,每年應當不少于3次。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計分析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根據風險等級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分類,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產品。鼓勵建立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經營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鼓勵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本工作規范,開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因素評定和風險分級結果分析等應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餐飲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2.江蘇省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3.江蘇省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日期:2017-11-28
 
地區: 江蘇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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