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臺灣地區發布塑料食品餐具、容器和包裝的標簽法規草案。
一、"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用物標簽"內容如下:
1、產品名稱;
2、聚合物材料名稱;
3、耐熱溫度;
4、公司的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如果是進口的,國內負責公司的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
5、原產地(國家);
6、凈重、容量、數量或尺寸等。關于凈重、容量或尺寸的標簽應當以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標簽應當同樣也以其它單位詳細說明。;
7、生產日期。對于有效期的產品,應當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
8、使用注意事項和警告;
二、標簽方式如下:
1、重復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鮮盒):
⑴、聚合物材料名稱、耐熱溫度及其它內容應當印刷、粘貼或沖壓在產品最小銷售單位的物體上。
⑵、產品名稱、公司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生產日期、原產地(國家)、凈重、容量、數量、尺寸及其它內容應當印刷、粘貼或標示在最小銷售單位的包裝上,或在產品的物體上。
2、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用物上的產品標簽應當印刷、粘貼、沖壓或標示在最小銷售單位的包裝上或在產品上。
3、關于上述標簽印刷和粘貼方法,其應當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脫落的。
4、標簽內容中不允許有虛假的陳述。
5、如果該產品是由兩種以上聚合物組成的,其應當分別公開標示。
6、對于日期的標示,其應當以通常能辨認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標示。對于以年/月顯示的,則推定此產品是在某一月內完成的。
7、標簽上標示的字符的長度和寬度不得小于兩毫米。
臺灣地區"塑料食品餐具、容器和包裝的標簽法規草案"內容詳見: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TPKM/11_0070_00_e.pdf
日期:201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