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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與接觸食品塑料制品標簽法規草案

   2011-02-12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850
核心提示:2011年1月18日,臺灣地區發布塑料食品餐具、容器和包裝的標簽法規草案。 一、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用物標簽內容如下: 1、

        
    2011年1月18日,臺灣地區發布塑料食品餐具、容器和包裝的標簽法規草案。

    一、"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用物標簽"內容如下:

    1、產品名稱;

    2、聚合物材料名稱;

    3、耐熱溫度;

    4、公司的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如果是進口的,國內負責公司的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

    5、原產地(國家);

    6、凈重、容量、數量或尺寸等。關于凈重、容量或尺寸的標簽應當以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并且如有必要,標簽應當同樣也以其它單位詳細說明。;

    7、生產日期。對于有效期的產品,應當指定生效日期或有效期;

    8、使用注意事項和警告;

    二、標簽方式如下:

    1、重復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以及餐盒(包括保鮮盒):

    ⑴、聚合物材料名稱、耐熱溫度及其它內容應當印刷、粘貼或沖壓在產品最小銷售單位的物體上。

    ⑵、產品名稱、公司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生產日期、原產地(國家)、凈重、容量、數量、尺寸及其它內容應當印刷、粘貼或標示在最小銷售單位的包裝上,或在產品的物體上。

    2、一次性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用物上的產品標簽應當印刷、粘貼、沖壓或標示在最小銷售單位的包裝上或在產品上。

    3、關于上述標簽印刷和粘貼方法,其應當主要是非褪色和不脫落的。

    4、標簽內容中不允許有虛假的陳述。

    5、如果該產品是由兩種以上聚合物組成的,其應當分別公開標示。

    6、對于日期的標示,其應當以通常能辨認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標示。對于以年/月顯示的,則推定此產品是在某一月內完成的。

    7、標簽上標示的字符的長度和寬度不得小于兩毫米。

    臺灣地區"塑料食品餐具、容器和包裝的標簽法規草案"內容詳見: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TPKM/11_0070_00_e.pdf




日期:2011-02-12
 
地區: 臺灣
行業: 餐飲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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