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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91號

   2019-01-03 農業農村部909
核心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現就進一步強化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現就進一步強化以豬血為原料的飼用血液制品生產過程管控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完善豬血收集儲存設施設備,實行封閉輸送和儲存。廠區內要配備豬血運輸車輛消毒設施,對進出廠運輸車輛進行消毒。
 
  二、以豬血為原料生產飼用血液制品的生產企業要優化廠區布局,按要求設立車輛消毒設施設備,對進出廠區的原料運輸車輛實施消毒。嚴格劃分原料前處理和成品包裝儲存區域,嚴格限制人員和物料區域間流動。要執行原料進廠查驗制度,豬血原料必須來自未發現非洲豬瘟疫情的屠宰場(點),豬血來源的同批次豬需經屠宰檢疫合格,嚴格落實生產、留樣觀察和銷售記錄制度。產品生產應采用噴霧干燥工藝,噴霧干燥設備進風溫度不低于220℃、出風溫度不低于80℃,噴霧干燥后的物料要在60℃以上保持20分鐘以上。成品要在成品庫(室溫維持20℃以上)存放20天以上,并實施產品檢驗合格和非洲豬瘟檢測陰性后方可出廠銷售。要按《以豬血為原料的飼用血液制品生產企業設施設備和環境消毒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見附件)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三、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飼用血液制品生產過程監督管理,對轄區內所有以豬血為原料生產飼用血液制品的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全面開展現場檢查并書面告知結果。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企業可繼續生產和銷售,所生產的合格飼用血液制品可在飼料中正常使用。對于廠區布局和生產工藝條件不符合要求,消毒設施設備配備不到位,不認真履行原料進廠查驗、生產記錄、產品留樣觀察、合格檢驗和出廠銷售記錄等制度,不按《規范》要求開展設施設備和環境消毒的企業,責令立即停產,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省級畜牧獸醫部門申請現場核查,確認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復生產和銷售。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取消此前有關公告中對以豬血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關飼料產品的限制性規定。本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生產以豬血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關飼料產品,經檢測確證非洲豬瘟核酸陽性的,要在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相關產品可繼續銷售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以豬血為原料的飼用血液制品生產企業設施設備和環境消毒規范
 
  農業農村部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1號.CEB




日期:2019-01-03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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