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與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人造黃奶油產品上使用“東輪”牌標識,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認為該標志與其享有的“車輪”商標相近似,且二公司產品使用的包裝裝潢與其使用的包裝極為近似,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混淆,原告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將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1月30日下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廣州貿易公司訴稱,其經注冊依法取得第14101033號、第14101034號、第5355750號商標,該商標在國內烘焙業熟知的油脂品牌,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本案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委托被告二山東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人造黃奶油產品上使用的產品標識與原告人造黃奶油中使用的注冊商標構成相似,兩被告的行為誤導消費者,致使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關聯關系等產生混淆,被告行為顯然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另被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仿冒原告包裝裝潢,其侵權產品包裝裝潢使用的包裝桶形狀、顏色搭配、文字大小及組合排列方式等方面與與原告使用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發生混淆,被告行為屬于搭便車銷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辯稱,公司依法獲得“東輪”商標專用權,其使用該商標并未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公司使用的外包裝圖片中產品標識為DONGLUN與原告公司的POLOT明顯不同,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公司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與事實不符,數額過高。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二山東食品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的書面答辯稱,東輪和車輪是兩種品牌,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東輪牌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認可的合法品牌,不構成商標侵權;公司受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的委托僅負責提供灌裝生產,產品的包裝使用權和銷售權均歸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所有,故二被告不構成共同侵權。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使用東輪繁體字體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不規范使用、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如以上述侵權成立,二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
本案涉及商標使用規范的合理界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鑒于雙方庭后調解,故本案未當庭宣判。
日期:2019-02-07
原告廣州貿易公司訴稱,其經注冊依法取得第14101033號、第14101034號、第5355750號商標,該商標在國內烘焙業熟知的油脂品牌,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本案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委托被告二山東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人造黃奶油產品上使用的產品標識與原告人造黃奶油中使用的注冊商標構成相似,兩被告的行為誤導消費者,致使相關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關聯關系等產生混淆,被告行為顯然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另被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仿冒原告包裝裝潢,其侵權產品包裝裝潢使用的包裝桶形狀、顏色搭配、文字大小及組合排列方式等方面與與原告使用的包裝裝潢極為近似,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發生混淆,被告行為屬于搭便車銷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辯稱,公司依法獲得“東輪”商標專用權,其使用該商標并未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公司使用的外包裝圖片中產品標識為DONGLUN與原告公司的POLOT明顯不同,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公司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與事實不符,數額過高。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二山東食品公司未到庭但提交的書面答辯稱,東輪和車輪是兩種品牌,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東輪牌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認可的合法品牌,不構成商標侵權;公司受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的委托僅負責提供灌裝生產,產品的包裝使用權和銷售權均歸被告一北京食品公司所有,故二被告不構成共同侵權。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使用東輪繁體字體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不規范使用、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如以上述侵權成立,二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
本案涉及商標使用規范的合理界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鑒于雙方庭后調解,故本案未當庭宣判。
日期:2019-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