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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的芹菜檢出甲拌磷不符合標準規定 遼寧2家食品銷售企業免予行政處罰

   2019-02-12 食品伙伴網沐夕296
核心提示:   2月11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遼寧的2家食品銷售企業經營的芹菜檢出甲拌磷不符合食品
    2月11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遼寧的2家食品銷售企業經營的芹菜檢出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但考慮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采購中不知道所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免予行政處罰。 
  通報顯示,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40號)中,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于洪廣場店銷售的來自大連興業源農產品有限公司的芹菜(抽樣單編號:GC18000000001231654,規格型號:計量稱重,生產日期:2018-08-25),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通報顯示,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于洪廣場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查,該公司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采購中不知道所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于洪廣場店對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進行排查,為生產企業原因導致該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已經不再經營該供應商產品,執法人員對沈陽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于洪廣場店進行復核,未發現經營問題產品。
 
  另外一家企業大連興業源農產品有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同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查,大連興業源農產品有限公司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采購中不知道所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行政處罰。
 
  大連興業源農產品有限公司對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進行排查,為生產企業原因導致該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企業今后將進一步加強對食品類產品的管理,確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達到整改要求,結果合格。

      相關報道: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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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2-12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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