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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擬要求食品召回需在3日內通知消費者及質監部門

   2011-11-16 食品伙伴網縱貫線530
核心提示:近日,聯合利華某批次茶葉被國家質檢總局通報稀土超標,隨后公司才向社會發布有關聲明。而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早在今年8月5號

    近日,聯合利華某批次茶葉被國家質檢總局通報稀土超標,隨后公司才向社會發布有關聲明。而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早在今年8月5號就已下發通知稱其產品稀土含量超標。因此,媒體懷疑聯合利華對消費者有“故意瞞報”之嫌。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三全速凍食品的召回上。

    類似的拖延召回事件接連發生,不免讓公眾懷疑食品行業存在質量安全“瞞報”的潛規則。

    現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根據召回級別不同,需在3~7日內,由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沒有明確規定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向社會及消費者公開召回信息。

    從現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來看,企業向消費者“瞞報”召回信息與有關規定有一定關系,不過這種做法可能很快被明文否定。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已征求意見

    擬要求食品召回需在3日內通知質監部門及消費者

    國家質檢總局已于今年5月份對新版本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在產品信息透明及維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有了明顯改觀,期待進一步規范所謂的食品質量安全“瞞報”的潛規則.

    相關鏈接:

    質檢總局關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改意見的通知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現行有效)

    相關報道:

    聯合利華問題茶背后:食品安全瞞報潛規則隱現




日期:2011-11-16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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