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的通知(婁質監局發﹝2012﹞54號)

   2013-04-12 956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局機關相關科室,市局稽查支隊,市內各有關企業:  《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

  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局機關相關科室,市局稽查支隊,市內各有關企業:

  《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已經市局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監管體系和質量安全倒逼機制,督促企業全面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提高全市系統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有效性,增強全社會質量安全誠信意識與監督合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轄區內監管對象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的行為。

  第三條 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主要針對質監部門依法監管的涉及特種設備、食品、重點工業產品、民生計量等四大類產品(設備)的監管對象。

  第四條 質量安全黑名單信息來源: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信息;

  (二)質監行政執法信息;

  (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

  (四)質監行政許可信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列入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

  (一)近三年內,在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或連續兩次出現嚴重不合格的企業;

  (二)近三年內,因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被質監部門立案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一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被立案查處的企業;

  (三)因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撤銷)行政許可證書的企業;

  (四)特種設備、食品等四大安全領域中違法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或危害和影響較大的企業。

  第六條 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發布內容必須客觀、準確、清晰、簡要,具體內容分別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食品生產監管科、產品質量監督科、計量與認證科、稽查支隊負責提出。

  第七條 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發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發布:

  (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市局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

  (三)通報相關的行業協會、行政許可發證機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等單位;

  (四)通報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

  (五)通報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八條 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企業名單、發布內容和發布形式分別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食品生產監管科、產品質量監督科、計量與認證科、稽查支隊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局法規宣傳科提出書面的初步建議。

  第九條 市局法規宣傳科負責匯總初步建議,并負責征求相關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局相關科室的意見。

  第十條 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局相關科室根據第五條要求進行核實,并重點核查以下情況:

  (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是否經過書面確認,公布內容和發布方式是否規范、準確;

  (二)行政執法案件是否已結案或進入強制執行,公布內容和發布方式是否規范、準確;

  (三)吊銷行政許可的是否已公告,公布內容和發布方式是否規范、準確。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應自收到核查要求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意見等書面反饋市局法規宣傳科。

  第十二條 市局法規宣傳科根據各單位(部門)反饋情況,于每年的12月底前匯總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企業名單、發布內容和發布方式,向局長辦公會議或者局務會議提出意見建議,經局長辦公會議或者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后方能公布。

  第十三條 六種發布方式均以市局名義對外發布,其中方式(一)、(二)由局辦公室負責實施,方式(三)、(四)由相關業務科室負責實施,方式(五)由市局法規宣傳科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 在市局門戶網站上發布的質量安全黑名單應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條 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發布后,相關企業、單位提出異議的,由市局相關業務科室分別負責受理和答復。

  第十七條 對列入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企業,市局相關業務科室和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局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增加監督抽查和日常巡查的頻次,納入相關的專項監督抽查或專項執法檢查之中,并實施加嚴檢查。

  第十七條 執行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要堅持實事求是、證據確鑿、公布準確、應進必進的原則,提供的信息、公布的內容、發布的形式都必須確保規范準確。

  第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向企業索要錢物、威嚇要挾或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婁底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湖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