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質量技監局、市質量技監稽查總隊、市食品生產監督所:
為適應當前質量監督工作的需要,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流程,增強后處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局組織對原《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規范》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并定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規范》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規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后處理工作效率,增強監督抽查工作有效性,形成監督抽查工作閉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對國家、外省市和本市各級監督抽查的后處理工作。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市局負責做好國家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做好市級(包括市區聯動)和外省市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
區、縣局負責做好自行組織的區縣監督抽查的后處理工作;負責做好由市局移送的外省市、市級(包括市區聯動)監督抽查中涉及本區域內不合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本區域內不合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的后處理工作。
本市各級監督抽查中涉及的外省市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由各抽查實施部門負責移送至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監局。
質檢機構負責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完成對復查產品的抽樣、檢驗工作,并按規定將檢驗結果向后處理辦理部門匯報。
第四條 地域管轄原則
對各級監督抽查中涉及本市不合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的后處理工作,除食品和納入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的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外,一般按注冊地管轄原則。
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且實際經營地在本市其它區縣的,企業注冊地所在區、縣局在接到市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以下簡稱《后處理移送單》)后,可與企業實際經營地所在的區、縣局進行協商,共同開展后處理工作。有關后處理結果由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局負責上報。
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且實際經營地在外省市的,企業注冊地所在區、縣局在接到市局《后處理移送單》后,可直接與企業取得聯系并落實后處理措施,也可與企業實際經營地所在的外省市質量技監部門進行協商,共同開展后處理工作。有關后處理結果由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局負責上報。
各區、縣局和市食品生產監督所負責對納入本單位日常監管范圍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和化妝品生產企業開展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
第五條 登記造冊
各區、縣局應當對轄區內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造冊,并及時將后處理情況作好記錄(表格詳見附件1、2)。
第六條 定期上報要求
本市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實行月報制度。各區、縣局、市食品生產監督所應當在每月25日前,將對市局移送的不合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的后處理情況,以月報表格式(詳見附件3、4)書面(紙質加蓋公章和電子版本各一份)上報市局。在后處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需要溝通的其他情況可以隨月報表一并上報。
若當月無后處理情況,則在當月報表的備注欄內注明“本月無信息”后上報,各區、縣局應確保每月準時上報后處理情況月報表。
第七條 即時上報要求
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區、縣局應在企業整改期滿或者收到質檢機構《檢驗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上報市局。
對國家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企業,市局應當在接到相關質檢機構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和《檢驗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以郵戳到達日期為準,以下相同)組織相關區、縣局了解情況,相關區、縣局應及時將企業基本情況及整改情況書面上報市局。
第八條 通報(專報)
市局負責匯總全市監督抽查結果及后處理情況,定期發布全市監督抽查情況及后處理情況通報;區、縣局負責及時通報本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各級質量技監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專報,同時報上級質量技監部門。
市局負責匯總各區、縣局上報的無法開展后處理的企業信息,并定期向區、縣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第九條 質量分析會
對市級(包括市區聯動)監督抽查中反映傾向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市局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質量分析會。
各后處理辦理部門在督促企業整改過程中,可組織有關專家深入企業,幫助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條 限期收回
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相關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通知受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
第十一條 責令整改
凡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經銷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對不合格產品經銷企業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對于國家以及本市各級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上級部門的《后處理移送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
解區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企業,區(縣)局應當在接到對于外省市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生產企業,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在接市局《移送處理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企業取得聯系,并向企業發出《產品質量外省市監督抽查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5)。生產企業認可檢驗結果或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并已向組織抽查的外省市質量技監局提出異議的,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組織抽查的外省市質量技監局了解異議處理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后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監督復查
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的企業,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質檢機構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委托書》。質檢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復查檢驗工作并上報復查結果。后處理辦理部門應在接質檢機構上報復查結果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受檢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檢驗結果通知單》。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銷定產、季節性停產等原因短期內不再繼續生產的,可以向后處理辦理部門提出延期復查申請。后處理辦理部門在核實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并告知企業相關義務(告知書樣式見附件5)。
第十三條 公(通)告、曝光
市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對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企業的情況予以通告。
逾期不改正包括如下情形:
(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相關后處理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 強制復查
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相關后處理部門應當在市局通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十五條 責令停業整頓
經強制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后處理辦理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直至建議當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吊銷和建議吊銷生產許可證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到期產品復查仍不合格的,后處理辦理部門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市局,由市局吊銷或統一向發證機構移送材料并建議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
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以及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屬國家監督抽查的,由市局直接向市質量技監稽查總隊發出《行政執法移送單》;屬市級(包括市區聯動和外省市)監督抽查的,市局在移送后處理工作同時將《行政執法移送單》發至相關區、縣局。接受移送的市質量技監稽查總隊和區、縣局應依法及時對移送企業進行立案查處。
對移送企業的行政處罰情況每半年上報一次。市質量技監稽查總隊和各區、縣局應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遇節假日順延)將對市局移送企業的行政處罰情況書面(紙質加蓋公章和電子版本各一份,上報表式參見附件7)報至市局相關部門。若無信息,則在當次報表的備注欄內注明“無信息”后上報。
在立案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整改、復查工作。
第十八條 建立生產企業不良記錄檔案
各區、縣局應當在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登記造冊工作的基礎上,建立轄區內生產企業不良記錄檔案。凡連續2次以上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應當列入企業監管目錄,加大檢查力度。
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要將不合格情況記入質量檔案,并按照《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衛生分類分級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調整企業等級。
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生產企業,在完成后處理工作后,除食品和納入生產許可證發證范圍的食品相關產品及化妝品外,其余按照《上海市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對企業進行日常監管。
第十九條 跟蹤(回訪)檢查
各區、縣局應當建立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回訪制度,定期對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進行回訪檢查,了解核實企業的整改措施落實貫徹情況以及質量保證能力現狀,更新完善企業質量檔案。
對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企業,企業所在區縣局應當在企業申請的延長期內對其進行跟蹤檢查,發現繼續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考核和考查
后處理工作情況將列入對區縣局全年質量監督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市局將不定期地對區縣局的后處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規范的實施
本規范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范與本規范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