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現將《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約談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約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強化區(市)縣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意識和個體經營者、市場開辦方、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確保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提升和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特制定成都市食品安全工作約談制度。
一、約談對象
本制度按照約談對象的不同分為兩類。
(一)各區(市)縣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參加約談的人員應為政府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二)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參加約談的人員應為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生產及質量管理負責人及約談主體認為有必要參加約談的人員。
二、約談范圍
(一)各區(市)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1、政府對食品安全不重視,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實,造成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或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在職責范圍內,發現可能誘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傾向性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和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導致事態擴大、引發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
3、因未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聞媒體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對于市食安委領導批示或交辦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
5、列入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的主要工作進展緩慢,影響市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的;
6、在接到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投訴和在日常監督檢查、抽檢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屬部門職責監管范圍,不及時立案查處,相互推諉造成較大及以上影響的;
7、有關情況涉及到食品安全問題,市食安委認為需要約談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1、因對食品安全不重視,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引發多次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引發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發現其存在嚴重食品安全質量隱患以及不合格問題整改不徹底的;
3、因違法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被我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情節較為嚴重的。
4、在其他地區因產品質量問題被處罰或通告且影響較為惡劣的。
5、發生法律法規只有禁止規定而無相應處罰規定的行為,且影響大涉及面廣或者情節嚴重的。
6、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不能持續地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備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7、群眾舉報投訴反映較為集中的;
8、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三、約談權限
(一)市食安委負責對各區(市)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進行約談,約談人可為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時(也)可委托市食安辦負責人約談。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權限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約談,約談人可為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
(三)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各區(市)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約談。
四、約談程序
(一)需市食安委約談的,經市食安委領導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時間。需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約談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時間。
(二)組織約談單位應提前2天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事項、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見附件1),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電話通知。
(三)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四)組織約談單位應做好記錄,形成《約談紀錄》(見附件2)并及時發送約談對象。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行政執法相對人約談時,應有2名以上監管人員在場。對食品安全經營主體的約談記錄應納入日常監管檔案,妥善保存。約談記錄包括:約談人員、約談事由、約談內容和約談結果。
五、約談主要內容
(一)通報被約談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聽取被約談者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了解整改情況;
(三)與被約談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對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六、約談監督落實
(一)約談后,約談對象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組織約談單位。
(二)組織約談單位負責對約談事項和約談內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在規定期限內按《約談紀錄》整改落實到位的,終止約談程序。
(三)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紀錄》落實不到位的各區(市)縣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取消該地區或單位評先資格,并在全市予以通報;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紀錄》落實不到位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由食品安全環節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并納入重點監管。
七、其他事項
(一)約談制度不代替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等處理。
(二)本制度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成都市食品安全約談通知書
編號:
被約談單位及參加人員
約談地點 約談時間
約談聯系人 聯系電話
約談事由:
約談機關:
(蓋章)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注:本通知書一式兩份,被約談單位、約談組織單位各留一份。被約談人無法按要求參加時,需提前24小時告知約談組織單位。
附件2:成都市食品安全約談記錄
被約談單位
約談地點 被約談人
約談組織單位
記錄人 起始時間時至 時
約談記錄:
被約談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參加約談人簽名:
年 月 日
說明:本表記錄不下時,可增加附頁。 第1頁 共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