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保護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瀘州灑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保障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瀘州酒是指以瀘州本地和川南地區糯紅高梁為主要原料,輔以部分大米、玉米等,并在瀘州地域范圍內利用其自然微生態圈按瀘州酒傳統工藝生產的酒,其質量特征符合《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并受地理標志保護的濃香型酒和醬香型酒。
第三條凡從事瀘州酒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印刷、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瀘縣、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原則,鼓勵具備瀘州酒條件的生產企業申請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六條禁止偽造、冒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瀘州酒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七條四川省瀘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具體負責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管理。
第二章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八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瀘州市人民政府,凡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從事瀘州酒的生產、經營者,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九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四川省瀘州質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六份):
(一)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
(三)指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生產許可證;
(五)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
(六)代碼證書;
(七)市級以上的計量確認;
(八)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九)產品生產經營者和質量管理簡介。
第十條根據生產、經營者的申請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按照評審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經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合格注冊登記后,發給《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
第十一條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且其生產包裝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的,生產、經營者即可在其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品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二條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GB17924-1999《原產地域產品通用技術要求》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151號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專用標志一般應粘貼在包裝標識上,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裝標識上。粘貼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統一在省內認可其有印鈔防偽技術能力的單位承印,實行領用管理制度。
生產者在產品包裝上印制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必須事先向四川省瀘州質監局提出申請,同時將所選定的印刷企業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經核準同意后可按核準數量印制,嚴格管理使用,使用情況每季度向四川省瀘州質監局報一次。
第十四條專用標志使用每年復查一次,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組織實施。
第三章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屬質量標志,受法律保護。對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而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十六條四川省瀘州質監局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及有關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責令改正,并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者,應按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九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保護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瀘州灑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保障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瀘州酒是指以瀘州本地和川南地區糯紅高梁為主要原料,輔以部分大米、玉米等,并在瀘州地域范圍內利用其自然微生態圈按瀘州酒傳統工藝生產的酒,其質量特征符合《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并受地理標志保護的濃香型酒和醬香型酒。
第三條凡從事瀘州酒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印刷、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瀘縣、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原則,鼓勵具備瀘州酒條件的生產企業申請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六條禁止偽造、冒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瀘州酒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七條四川省瀘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具體負責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管理。
第二章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八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瀘州市人民政府,凡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從事瀘州酒的生產、經營者,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
第九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四川省瀘州質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六份):
(一)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
(三)指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生產許可證;
(五)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
(六)代碼證書;
(七)市級以上的計量確認;
(八)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九)產品生產經營者和質量管理簡介。
第十條根據生產、經營者的申請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按照評審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經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合格注冊登記后,發給《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
第十一條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且其生產包裝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的,生產、經營者即可在其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品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二條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GB17924-1999《原產地域產品通用技術要求》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151號公告的規定。
第十三條專用標志一般應粘貼在包裝標識上,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裝標識上。粘貼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統一在省內認可其有印鈔防偽技術能力的單位承印,實行領用管理制度。
生產者在產品包裝上印制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必須事先向四川省瀘州質監局提出申請,同時將所選定的印刷企業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經核準同意后可按核準數量印制,嚴格管理使用,使用情況每季度向四川省瀘州質監局報一次。
第十四條專用標志使用每年復查一次,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組織實施。
第三章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屬質量標志,受法律保護。對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而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
第十六條四川省瀘州質監局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及有關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責令改正,并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者,應按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十九條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四川省瀘州質監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