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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溫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溫食安委辦〔2014〕24號)

   2014-08-05 234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安辦,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現將《溫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食

各縣(市、區)食安辦,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現將《溫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5日

  溫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推進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律義務,根據《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溫州市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是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有不良行為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報請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種養殖、收儲運以及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或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環節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捕撈、收購、運輸、加工、銷售過程中使用禁限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生產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變質、摻假摻雜偽劣食品,或者經營、銷售明知是摻假摻雜偽劣食品以及經營、銷售同一系列變質、過期食品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產品標志,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四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十)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食品質量監督抽檢、抗拒執法或變相抗拒執法的;

  (十一)食品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同類產品年內連續兩次在國家、省、市、縣(市、區)監督抽檢不合格或發生一次嚴重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二)食品生產者不能持續保持必備生產條件,經監管部門采取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十三)其他嚴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通過日常巡查、群眾舉報、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案件查處和主動篩選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等途徑,負責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食品安全“黑名單”信息進行采集、甄別、審核和告知。

  第八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個案評定和定期發布管理制度。

  (一)評定方式。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行為,經討論審定擬列入“黑名單”的,填寫《食品安全“黑名單”名錄》(表1)。對擬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各級監管部門應于向社會公布15日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格式及內容見表2),當事人如有異議可在公布之日前提交書面說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二)信息發布。對最終列入“黑名單”并報請公布的,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政府政務網站及主流新聞媒體等媒介對外定期公布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格式及內容見表3)。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完成備案后,在溫州食品安全網定期統一公布。

  第九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定期銷榜管理制度。

  (一)“黑名單”有效期。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以向社會首次公布日期為準。

  (二)銷榜申請。“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前兩個月,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將其列入“黑名單”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表4)及相關整改材料。

  (三) 銷榜核查。相關單位在收到銷榜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檢查,出具是否同意銷榜的核查意見;主體資格消失的,由將其列入“黑名單”的監管部門提出核查意見。

  (四)銷榜公布。對已整改到位并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情形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在原公告媒體上定期予以公布撤銷黑名單管理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完成備案后,在溫州食品安全網集中作銷榜公布。

  第十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被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二)被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每季度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三)被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取消3年內(含被列入“黑名單”當年度)申報各級財政扶持項目及被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被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產品3年內(含被列入“黑名單”當年度)不得參加各種評先、評優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的食品安全“黑名單”應確保準確、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 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整改不力的,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查證屬實并列入黑名單的將參照《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浙財社〔2011〕290 號)給予舉報獎勵;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應列入而不列入“黑名單”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表1:
 

食品安全“黑名單”名錄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名稱(個人可不填)
地址
聯系電話
違法違規情況概述
監管部門意見
  單位公章
  年月日
同級食安辦意見
  單位公章
年月日

  注:同時提供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
  表2:
食品安全“黑名單”告知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名稱(個人可不填)
地址
聯系電話
  告知事由:
  你(單位)于201 年月日的行為(陳述事實),違反《溫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款規定,擬將你(單位)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期限自201 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
  你(單位)如存在異議,請于接到此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說明,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監管部門簽章:
  年月日
  當事人(單位)簽章:
  年月日

  注:此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被告知人(單位),一份由監管部門留存。
  表3:
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告
  公布單位:
  公布時間:

  

  編號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名稱(個人可不填)
  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
  備注

  表4:
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名稱(個人可不填)
地址
聯系電話
違法違規情況
整改情況
概述
單位公章
年月日
監管部門
意見
單位公章
年月日
同級食安辦意見
單位公章
年月日

注:同時提供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餐飲服務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整改材料各一份。


 
地區: 浙江
標簽: 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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