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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試行)(陜食安委辦發〔2011〕35號)

   2013-02-22 842
核心提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陜西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現將《陜西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試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與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系。
 
  陜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陜西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全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根據衛生部等六部門頒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新聞發布制度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信息,是指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本省各級食品安全工作有關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人,應當依法履行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
 
  省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本制度的實施。各設區市、縣(市、區)食品安全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指導本制度的實施。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息實行分類管理。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信息由各級食品安全辦公室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由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信息由各級司法機關負責管理;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信息由各級監察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總責,實行分級公布。其中,全省性特別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公布事項。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兩個以上(含兩個)設區市,或雖然發生在一個設區市,但帶有普遍性、趨向性問題嚴重、需要在省一級層面統一公布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決定公布事項。其中,對于僅涉及單個環節或部門業務的,由省水利廳、農業廳、商務廳、衛生廳、工商局、質監局、糧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鹽務局、陜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按職責歸屬歸口負責公布,案件信息由省公安廳負責公布,行政責任追究信息由省監察廳負責公布。對于涉及多個環節、重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信息,由省食品安全辦公室組織協調綜合公布。
 
  其他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各設區市、縣(市、區)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分級組織公布。
 
  第七條 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化建設。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公室、公安、監察、水利(漁業)、農業行政、商務、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糧食、食品藥品監管、鹽務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制度,明確信息公布主體及責任,規范信息公布程序,統一信息公布標準,健全信息公布內容審查機制。
 
  第八條 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臺建設。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人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政務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陜西省食品安全信息網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組織的信息發布會(新聞發布會、情況通報會等)為省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臺。各設區市、縣(市、區)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人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信息通報的工作機制,明確信息通報的形式、通報渠道和責任部門。接到信息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對食品安全信息依據職責分工進行處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等緊急信息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立即進行處理。
 
  第十條 省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統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全省食品安全總體情況,包括全省年度食品安全總體狀況、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評議情況。
 
  (二)全省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部署及督查檢查情況,食品安全專項工作督辦情況。
 
  (三)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依據《陜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管轄權限)。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地和責任單位基本情況、傷亡人員數量及救治情況、事故原因、事故責任調查情況、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省級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向省食品安全辦公室及時提供獲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省衛生廳負責統一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訂、修訂情況和企業標準備案情況等。
 
  (二)本省首次出現的,已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
 
  (三)影響僅限于本省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包括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及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有關建議。
 
  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省衛生廳及時提供獲知的涉及上述食品安全信息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職責分別公布本制度第十、第十一條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監察部門負責按照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信息分類管理原則,參照第六條規定的分級公布原則公布信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咨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陜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其《操作手冊》規定的管轄權限,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省、市、縣(市、區)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由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組織公布簡要信息,隨后公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和處置措施等,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滾動公布相關信息。對涉及事故的各種謠言、傳言,應當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人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組織專家解釋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問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人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必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同時將會商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于獲知涉及其監管職責,但無法判定是否屬于應當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通報同級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食品安全辦公室認為不屬于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書面反饋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依照本制度負有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會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報告、通報和會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定期對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報告和通報情況進行考核和評議。必要時上級部門可以糾正下級相關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道,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采訪報道提供相關便利,不得封鎖消息、干涉輿論監督。對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要在第一時間通過權威部門向新聞媒體公布,并適時通報事件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同時按照《陜西省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制度(試行)》做好輿情處置相關工作。對于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處理結果,對不實和錯誤報道,要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咨詢和了解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授權,不得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異議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應當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異議者。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人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公布的信息承擔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陜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陜西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陜食安委辦發〔2005〕8號)同時廢止。


 
地區: 陜西
標簽: 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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