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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晉商規〔2025〕1號)

   2025-01-26 934
核心提示:為了規范商務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商務行政執法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西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商務工作實際,山西省商務廳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

《山西省商務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山西省商務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山西省商務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2025年1月18日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商務廳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西省商務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務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商務行政執法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西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商務工作實際,制定此項制度。

第二條 各行政執法處室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依法主動或依申請向社會、行政相對人公示或公開執法信息的活動,需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行政執法處室負責有關事項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未經審核的執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四條 商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以我廳門戶網站為主要載體,通過其他信息平臺公示執法信息的,通過建立相關平臺與省商務廳門戶網站的有效鏈接,實現公示信息互聯互通。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示下列執法信息:

(一)山西省商務廳職責;

(二)權責清單、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年度執法數據統計報告等信息;

(三)行政執法人員姓名、單位、職務、執法證件號;

(四)行政執法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裁量基準;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渠道;

(六)服務指南、行政執法流程圖;

(七)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內容。

公示內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商務廳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七條 政務服務窗口要主動公示許可或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狀態查詢等事項。

第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以行政執法決定書或者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開。采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摘要方式公開的,應當包括執法主體、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決定日期等內容。

第十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處室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商務廳執法信息申請公開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商務廳有關行政執法處室應及時更新下列相關執法信息: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需及時更新的;

(二)涉及商務廳職能發生變化的;

(三)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或行政訴訟裁判文書變更、撤銷行政執法行為,或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無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4日印發的《山西省商務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同時廢止。

山西省商務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活動,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山西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商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行政執法處室通過文字記錄(包括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音像記錄(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保存管理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須按本制度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行政執法處室須建立健全音像記錄、執法案卷管理制度,確保行政執法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以文字記錄為基本形式。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條 行政執法處室應采用統一適用的行政執法規范用語和執法文書格式文本。采用音像記錄方式時須按統一要求編制音像記錄事項清單,明確音像記錄事項、內容、環節、方式。

第六條 行政執法時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規范用語和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全面記錄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保存管理等內容。

應逐步推進執法文書和執法案卷電子化。

第七條 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一)現場執法容易引發爭議的;

(二)檢查、調查、詢問、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的;

(三)舉行聽證的;

(四)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文書的;

(五)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

第九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活動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執法現場環境;

(三)行政相對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

(四)涉案場所、設施、設備和財物等;

(五)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送達相關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音像記錄開始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先語音說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事由、執法對象以及需要記錄的執法環節等情況,告知當事人及現場其他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然后進行不間斷記錄。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執法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

第十一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突發故障、天氣惡劣、現場人員阻撓等客觀原因中止記錄的,不停止執法行為,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止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及現場其他人員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的,執法人員應當明確告知實施拍照、錄音、錄像等行為應符合規定,不得妨礙執法活動,如實記錄,不得隨意編輯。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三條 紙質文字記錄、電子文檔記錄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歸檔、存儲。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信 息存儲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指定的儲存器。連續工作、異地工作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個工作日內予以存儲。

行政執法處室執法案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未經有關領導批準不得公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檔案。行政執法相對人要求查閱與其相關的執法過程記錄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刪改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像記錄。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發布 現場執法的文字和音像記錄。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4日印發的《山西省商務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同時廢止。

山西省商務廳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山西省商務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廳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條約法律處負責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條約法律處在征求法律顧問意見的基礎上,對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提出法制審核的初步意見,由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具體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的處室(以下簡稱承辦處室)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項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適用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及其他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情形。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事項調查取證完畢,承辦處室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后,應當在報分管廳領導作出決定之前送條約法律處審核。

第七條 承辦處室在申請法制審核時,應當向條約法律處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及其情況說明,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二)調查取證記錄;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有聽證筆錄、聽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的,應當一并提交。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格,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超越行政執法機關法定權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條約法律處收到承辦處室送審材料后,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提出下列審核意見:

(一)認為權限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執法文書完備規范的,提出審核通過的意見。

(二)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1.執法主體不合法、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法律依據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執法決定明顯不當的;

6.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7.法律文書不規范的。

對于復雜案件,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對于需要專家論證、補充材料、提請其他機關解釋的案件,相關時限不計入審核期限。

承辦處室應當在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前對具體法制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承辦處室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條約法律處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承辦處室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條約法律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1月4日印發的《山西省商務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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