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派出分局、市局各相關科室(局):
現將《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嚴格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工作規范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和工作內容
本規范適用于我市的國家、自治區、市、旗縣區級生產經營環節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下同)的核查處置,以及外省(單位)監督抽檢涉及我市生產經營環節的不合格食品問題的核查處置。
核查處置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置以及對不合格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后續監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內容包括檢驗報告送達、異議處理、調查處理、整改復查、結果處理等。
二、職責分工
國家監督抽查由市局負責核查處置,省、市、縣級監督抽查由各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核查處置,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核查處置機構、部門必須指定專門機構、專人統一負責食品安全不合格報告的核查處置工作。核查處置行政指導工作由核查處置單位的相關業務部門辦理,行政強制及處罰的事項由稽查辦案部門負責。
承擔抽樣檢測職責的部門督促監督抽檢核查處置系統的管理,負責核查處置中臨期和超期的問題,負責安排復檢工作。承擔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殊食品監督管理、餐飲及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指導企業整改及整改情況的核查驗收與產品復查檢驗。稽查辦案部門負責不合格報告的送達、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立案查處及核查處置案件的審核。相關科室按照職責分工對口原則,指導基層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
核查處置食品后處理填報工作按照《食品核查處置填報流程》(詳見附件1)完成。
三、報告傳遞與送達
(一)各機構、部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上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在規定時限內啟動核查處置工作,并制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樣式見附件2、3),連同報告一起送達被抽樣生產者或經營者,做好現場檢查筆錄。需要移交的,5個工作日內由所屬轄區執法辦案部門統一編號做案件線索登記并移交相應單位,移交工作按照對等原則平行移交。
(二)對監督抽檢中發現被檢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結論之日起24小時內啟動。其他類型的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啟動核查處置。
(三)組織抽樣單位抽樣檢測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報告和抽樣檢驗抽樣單原件轉交稽查辦案部門。
(四)關于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源頭供貨單位有明確生產者(或種養殖者)且標稱生產者(或種養殖者)所在地為本地的,抽樣檢測部門應5日內將不合格信息通報同級相關農業、漁業、林業或畜牧部門并附送不合格報告。標稱生產者(或種養殖者)為管轄區外的,抽樣檢驗部門應將不合格報告寄送標稱生產者(或種養殖者)所在地市場局,由當地市場局將不合格信息通報同級相關農業、漁業、林業或畜牧部門。
未明確記錄生產者(或種養殖),只記錄供貨商且供貨商為管轄區外的不合格報告,抽樣地抽樣檢測部門應于規定時限內制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連同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一同寄送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
四、異議處置
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五章復檢和異議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調查處理
(一)不合格食品控制
1.負責核查處置的稽查辦案機構在送達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的同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控制:
(1)立即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庫存涉嫌不合格批次食品及相關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依法進行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場;
(2)查閱復制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銷售記錄等資料,查清涉嫌不合格批次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數量、銷售流向;
(3)對經營者滿足使用免責條款的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4)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履行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下架問題食品等義務。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待檢驗結果確認或復檢后,根據檢驗結論再依法及時進行相應的處置。
2.食品生產者及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知悉其生產者及經營者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規定,主動召回問題食品,并向核查處置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明確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主動召回義務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3.經復檢合格或者市場監管部門認可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異議申請的,稽查辦案機構應在收到復檢合格報告或認可異議結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解除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不安全食品的處置
確認為不安全食品的,核查處置部門應根據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情況立即采取相關措施。
(三)責令改正
對確認不合格的食品,核查處置部門在立案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查找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按要求向核查處置的對口業務監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對口業務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留存驗收情況材料,書面告知驗收結果。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進行處理。
1.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進行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查清問題原因并徹底整改,防止類似問題重復出現。在整改期限到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核查處置對口管理的業務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和驗收復查申請。企業改正工作應做到:
(1)查明產生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查清相關責任環節、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根據不合格食品情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
(3)提交整改報告,內容包括: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事實,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2.生產經營條件驗收。核查處置單位業務監管部門接到食品生產者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安排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現場條件及整改措施進行驗收,并出具整改驗收報告。
3.產品復查檢驗。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五章復檢和異議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4.食品生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排查不合格原因或查找的不合格原因明顯不合理的,核查處置單位業務監管部門應當現場監督企業進行不合格原因排查,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加嚴處置。
(四)立案處罰
對逾期未提出異議,復檢結果或異議審核結果維持初檢結論的,核查處置單位稽查辦案部門應在送達報告或異議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不合格食品生產者經營者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立案,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有關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對流通環節抽樣發現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法定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違法所得。連續12個月內,對于同類問題2次以上抽檢不合格的企業不得使用免責條款。
六、結果處置
核查處置部門應建立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臺賬(臺賬格式詳見附件5),由專人負責管理,及時調度核查處置進展,確保完成核查處置工作,并妥善保存《檢驗報告》、《復檢申請》、《復檢報告》、《整改驗收報告》和《復查檢驗報告》等資料。
(一)核查處置結果報送與公開
核查處置機構應及時將核查處置結果錄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核查處置任務,可以適當延期并及時向上級書面匯報。核查處置結果由實施核查處置的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抽檢結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相關信息。
(二)核查處置信息通報
1.問題原輔料或者食品相關產品來源通報。核查處置過程中,發現食品生產者使用的食品原輔料或者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涉嫌存在問題的,原輔料或食品相關產品來源于其他地區的,核查處置機構應及時通報對應的市場監管部門。
2.不合格食品流向通報。核查處置過程中,發現不合格食品流向其他地區的,檢查處置單位應及時通報流向地市場監管部門。
(三)核查處置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
核查處置機構應及時將核查處置情況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七、督查考核
對核查處置機構和部門的工作實行督查、考核制度,把考核結果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適當范圍公開督查考核結果,對于工作不力的,約談當地機構主要領導和直接負責人。
八、附則
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本規范由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