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環節的監管,規范保健食品經營秩序,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規定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管的通知》(食藥監辦許〔2010〕34號)精神,現就保健食品經營資格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國產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資質(工商營業執照、有效GMP證明和生產許可證明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二)審驗并保存符合法定條件檢驗機構出具的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銷售批次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
(三)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或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還要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時間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不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不得銷售保健食品。
二、凡違反上述規定銷售保健食品的,一經查實,按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查處。
三、保健食品經營者(含新開辦)可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查申請(申請格式見附件1)。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瓊食藥監保化〔2012〕17號)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保健食品經營資格審查意見通知書》,并予以公示。
特此通告
附件:1. 保健食品經營資格審查申請表.doc
2. 保健食品經營資格自查表.doc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