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規范郫縣豆瓣生產經營秩序,保證郫縣豆瓣的質量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國質檢科〔2009〕222號),結合郫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郫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郫縣豆瓣生產、銷售及管理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郫縣豆瓣是指:以“郫縣”地名命名,主要采自郫都、廣元、鹽亭、陜西、新疆等地區的紅辣椒,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按《地理標志產品郫縣豆瓣》(GB/T20560-2006)生產的郫縣豆瓣及紅油郫縣豆瓣。
第四條 郫縣豆瓣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設在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管理辦”)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負責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受理、現場審核;負責管理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負責指導郫都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保護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212號公告批準的范圍,為郫都區現轄行政區域。
第六條 任何單位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須向區管理辦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報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為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所規定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圖案。
第八條 符合郫都區產業發展規劃,具備下列條件的郫都區行政區域內的豆瓣生產企業,均可申請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一)具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和其他必須的許可證明;
(二)嚴格按照《地理標志產品郫縣豆瓣》(GB/T20560-2006)和生產工藝要求,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規定的保護范圍內生產;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裝備,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取證要求并能持續保持產品質量。
第九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填寫《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二)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提供由產品所在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區域的證明;
(四)國家有關質量檢驗機構或區管理辦委托的其他質檢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條 區管理辦指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業協會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組織有關人員按《成都市豆瓣企業生產管理規范》(DB510100/T214-2016)及行業自律相關規定進行現場考核;考核結果報區管理辦審核,審核合格后,區管理辦委托檢驗機構抽樣檢驗。符合要求的,報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后,核發《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
第十一條 持有《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的生產者應在其生產豆瓣的標簽、包裝上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外地分裝廠和委托加工廠所生產的豆瓣,一律不得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持有《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的企業,若需將專用標志印制在包裝物上或標簽上,必須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國質檢科〔2009〕222號)第二十二條要求,將選定的印刷企業和標志印刷數量報區管理辦備案。
第十三條 生產者須按《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四條 郫都區行政區域內未經批準的豆瓣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識。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實行年度復審換證制度。復審內容:生產必備條件、原材料收購情況、產品質量情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等。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加強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區管理辦對郫縣豆瓣的生產、銷售過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指定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獲準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郫縣豆瓣質量進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監督檢驗。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豆瓣生產企業,由區管理辦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被吊銷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照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違反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
第十八條 從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管理。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6年郫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郫縣地理標志產品郫縣豆瓣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郫府發〔2006〕114號)同時廢止。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規范郫縣豆瓣生產經營秩序,保證郫縣豆瓣的質量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國質檢科〔2009〕222號),結合郫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郫都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郫縣豆瓣生產、銷售及管理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郫縣豆瓣是指:以“郫縣”地名命名,主要采自郫都、廣元、鹽亭、陜西、新疆等地區的紅辣椒,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按《地理標志產品郫縣豆瓣》(GB/T20560-2006)生產的郫縣豆瓣及紅油郫縣豆瓣。
第四條 郫縣豆瓣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設在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管理辦”)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負責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受理、現場審核;負責管理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負責指導郫都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保護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212號公告批準的范圍,為郫都區現轄行政區域。
第六條 任何單位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須向區管理辦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報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為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所規定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圖案。
第八條 符合郫都區產業發展規劃,具備下列條件的郫都區行政區域內的豆瓣生產企業,均可申請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一)具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和其他必須的許可證明;
(二)嚴格按照《地理標志產品郫縣豆瓣》(GB/T20560-2006)和生產工藝要求,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郫縣豆瓣規定的保護范圍內生產;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裝備,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取證要求并能持續保持產品質量。
第九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填寫《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二)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提供由產品所在地地理標志產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申請人產品產自特定區域的證明;
(四)國家有關質量檢驗機構或區管理辦委托的其他質檢機構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
第十條 區管理辦指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行業協會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組織有關人員按《成都市豆瓣企業生產管理規范》(DB510100/T214-2016)及行業自律相關規定進行現場考核;考核結果報區管理辦審核,審核合格后,區管理辦委托檢驗機構抽樣檢驗。符合要求的,報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后,核發《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
第十一條 持有《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的生產者應在其生產豆瓣的標簽、包裝上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外地分裝廠和委托加工廠所生產的豆瓣,一律不得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持有《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的企業,若需將專用標志印制在包裝物上或標簽上,必須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國質檢科〔2009〕222號)第二十二條要求,將選定的印刷企業和標志印刷數量報區管理辦備案。
第十三條 生產者須按《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四條 郫都區行政區域內未經批準的豆瓣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識。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實行年度復審換證制度。復審內容:生產必備條件、原材料收購情況、產品質量情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等。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加強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區管理辦對郫縣豆瓣的生產、銷售過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指定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獲準使用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郫縣豆瓣質量進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監督檢驗。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豆瓣生產企業,由區管理辦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郫縣豆瓣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被吊銷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照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違反地理標志管理規定的。
第十八條 從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管理。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6年郫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郫縣地理標志產品郫縣豆瓣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郫府發〔2006〕1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