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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意見

   2011-03-19 298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工藝簡單,經營規模較小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和經營者)和食品攤販(在公共場所或街頭銷售食品或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意見》(甘政發[2010]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10〕108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監管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關,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安全主體責任,健全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堅持監督管理和扶持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統籌兼顧,依法監管。有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管原則。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逐步規范,扶持發展的監管原則。
 
  二、部門監督職責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2010〕10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和食品攤販治理工作。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管。對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兼營或收購各種初級食用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包裝并用于銷售,或以來料加工形式從事食品加工活動的經營戶(如以來料加工形式從事加工活動的小磨坊、小油坊等)直接辦理工商登記,農牧(林業)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并負責日常監管。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小作坊監管。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之外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按照一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預包裝,不面向最終消費者,以批發、送貨為經營方式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食醋、醬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理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前,以質量安全承諾書代替)。
 
  (三)食品流通領域小作坊的監管。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有形市場(含城鄉集貿市場)等場所內和臨街店鋪居民區店鋪內既進行簡單加工制作,又在本店內直接進行銷售的蛋糕店、饅頭店、壓面鋪、油坊等面向最終消費者加工銷售食品的行為及不提供餐飲用具和就餐場所的鹵肉加工點(店)、烤雞烤鴨店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對流動性較大的街頭鹵肉鹵菜、饅頭饃饃、奶茶冷飲、炒貨及其他流動食品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食品餐飲服務相關領域的監管。對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出售給顧客;主要供現場消費者的服務活動,包括設有餐桌椅,以現場就餐為主的餐飲小作坊;如小餐館、小吃攤等,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五)學校周邊食品攤販的監管。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堅決制止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對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即學生‘小飯桌”),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日常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辦理登記。
 
  (六)無證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規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整治,鼓勵、動員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或開展店鋪經營,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秩序。
 
  (七)清真食品安全的監管。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
 
  (八)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規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辦理健康證明c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統一制定表格,指定專門的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表留存監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組織領導
 
  當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盲點和難點。各縣(市)政府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統一協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加強合作,健全長效機制;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既統一行動,又各司其職,努力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范生產;誠信經營,主動接收社會監督,切實承擔社會責任。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縣(市)政府或食安委員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確定相應監管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予以支持。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縣(市)政府或食安委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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