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對保健食品監管的規定和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辦理到期保健食品企業衛生許可證事宜的通知》(遼食藥監保發[2010]7號)精神,按照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遼寧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審核條件(暫行)的通知》(遼食藥監保發[2010]8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溪市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以下簡稱衛生許可(備案))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變更、換發、補發、注銷和管理,應遵守本程序。
第三條 本溪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衛生許可(備案)》,并承擔保健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條 《衛生許可(備案)》由本溪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集中辦理,日常監管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衛生許可(備案)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應具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區與辦公、生活等區域嚴格分開,明亮整潔、無污染物。設置在居民樓內的經營場所必須是一樓。在零售藥店及商場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兼營保健食品的,必須具有獨立的經營區域,且標志清楚。
(2)應具有與經營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調節溫濕度、防潮、防塵、防蟲、防鼠、防霉變及避光等設備設施。
(3)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4)應建立并實施必要的管理制度:質量管理、索證索票和銷售管理、購進驗收、衛生管理、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等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
(5)符合《遼寧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審核條件(暫行)》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申請人向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管局窗口(以下簡稱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交《衛生許可(備案)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新開辦)或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兼營店)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原件附復印件;
(3)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或使用權證明原件附復印件;
(4)經營場所、場地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布局圖,衛生設施布局圖;
(5)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身份證)、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健康證)原件附復印件,企業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健康證)原件附復印件;
(6)保健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經營場所和倉儲衛生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保健食品進貨查驗、進貨記錄、檔案管理、索票索證和銷售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安全的其他制度;
(7)經營保健食品目錄(主要包括:產品名稱、規格、產地、批準文號、供貨單位)和各類證明文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產品有效期內檢驗報告;生產企業《營業執照》、《衛生條件審核證明》或《衛生許可證》;經營企業《營業執照》、《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或原《食品衛生許可證》;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和口岸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檢測報告復印件;
(8)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9)市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衛生許可(備案)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 市局行政審批窗口對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受理決定;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許可(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三)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四)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五)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市局按照《遼寧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審核條件》和《本溪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現場驗收標準》進行現場核查驗收,逐條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定,并填寫《本溪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許可(備案)現場核查表》,制作《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備案)審批意見表》。
第九條 市局應當根據申請資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市局制作《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十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送達,并在市局網站公告。
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備案)決定,市局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十日內并按規定程序向申請人送達,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市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放《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已辦結的衛生許可(備案),市局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資料建檔保存。
第十二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有效期暫定為四年。
第十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發生改變的,應在變更30日內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出衛生許可(備案)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附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核準證明(變更企業名稱時提供);
(3)變更后擬任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原件附復印件(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時提供);
(4)地址門牌號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或門牌號變更證明;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變更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新開辦程序重新辦理衛生許可(備案)。
第十五條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為即辦件,由市局行政審批窗口受理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市局將衛生許可(備案)變更結果在市局網站上予以公告。衛生許可(備案)變更卷在2個工作日內轉至市食品安全監督所建檔保存。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需要延續的,應在《衛生許可(備案)》或《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申請換發,按照新開辦程序重新辦理許可(備案)批件。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時,應當將原《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交回發證部門。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遺失《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公開聲明《衛生許可(備案)批件》遺失;《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毀損的,憑毀損的原證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出衛生許可(備案)補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附復印件;
(2)補辦情況說明原件;
(3)登載遺失申明《本溪日報》原件附復印件;
(4)市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變更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補發遺失或毀損的《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由市局行政審批窗口受理,經市局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補辦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補辦手續,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自同意補辦的決定做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新《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備案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應依法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
(1)《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2)《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3)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
(4)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的;
(5)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應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出衛生許可(備案)注銷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原件、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附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附復印件;
(4)市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銷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被注銷的,市局應當予以公告。原持證者應當在市局發布公告之日起7日內將《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原件交回市局。市局應當及時做好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有關登記工作,并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同一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辦《衛生許可(備案)》。
同一經營場所、商場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兼營保健食品的只能辦理一個《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不得出租柜臺。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應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者業主)、經營地址、許可(備案)項目、有效期限、備案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主送單位、抄送單位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由市局統一制發,備案號格式為:本保備字(4位年份號)4位順序號。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取得的《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非法轉讓。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許可(備案)范圍依法經營,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備案)批件》。
第二十七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取得《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其他手續;未取得《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不得經營保健食品;原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經營保健食品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到期后重新申請衛生許可(備案)批件。自行歇業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及時到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
第二十八條 待國家出臺新的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后,新辦、變更保健食品經營等相關事項,按新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溪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申報資料.doc
變更地址申請表.doc
變更名稱法人申請表.doc
補發申請表.doc
核發申請表.doc
注銷申請表.doc
第二條 本溪市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以下簡稱衛生許可(備案))的申請、受理、審核、決定、變更、換發、補發、注銷和管理,應遵守本程序。
第三條 本溪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衛生許可(備案)》,并承擔保健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條 《衛生許可(備案)》由本溪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集中辦理,日常監管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衛生許可(備案)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應具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區與辦公、生活等區域嚴格分開,明亮整潔、無污染物。設置在居民樓內的經營場所必須是一樓。在零售藥店及商場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兼營保健食品的,必須具有獨立的經營區域,且標志清楚。
(2)應具有與經營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調節溫濕度、防潮、防塵、防蟲、防鼠、防霉變及避光等設備設施。
(3)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
(4)應建立并實施必要的管理制度:質量管理、索證索票和銷售管理、購進驗收、衛生管理、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等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
(5)符合《遼寧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審核條件(暫行)》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申請人向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共行政服務中心食品藥品監管局窗口(以下簡稱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交《衛生許可(備案)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新開辦)或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兼營店)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原件附復印件;
(3)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產權證或購房合同)或使用權證明原件附復印件;
(4)經營場所、場地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布局圖,衛生設施布局圖;
(5)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身份證)、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健康證)原件附復印件,企業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健康證)原件附復印件;
(6)保健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經營場所和倉儲衛生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保健食品進貨查驗、進貨記錄、檔案管理、索票索證和銷售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安全的其他制度;
(7)經營保健食品目錄(主要包括:產品名稱、規格、產地、批準文號、供貨單位)和各類證明文件,包括: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產品有效期內檢驗報告;生產企業《營業執照》、《衛生條件審核證明》或《衛生許可證》;經營企業《營業執照》、《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或原《食品衛生許可證》;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和口岸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檢測報告復印件;
(8)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9)市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衛生許可(備案)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 市局行政審批窗口對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受理決定;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許可(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三)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四)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五)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市局按照《遼寧省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審核條件》和《本溪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現場驗收標準》進行現場核查驗收,逐條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定,并填寫《本溪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許可(備案)現場核查表》,制作《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備案)審批意見表》。
第九條 市局應當根據申請資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市局制作《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十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送達,并在市局網站公告。
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備案)決定,市局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十日內并按規定程序向申請人送達,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市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放《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一條 對已辦結的衛生許可(備案),市局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資料建檔保存。
第十二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有效期暫定為四年。
第十三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發生改變的,應在變更30日內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出衛生許可(備案)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附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核準證明(變更企業名稱時提供);
(3)變更后擬任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命文件)原件附復印件(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時提供);
(4)地址門牌號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或門牌號變更證明;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變更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發生改變的,應當按照新開辦程序重新辦理衛生許可(備案)。
第十五條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為即辦件,由市局行政審批窗口受理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市局將衛生許可(備案)變更結果在市局網站上予以公告。衛生許可(備案)變更卷在2個工作日內轉至市食品安全監督所建檔保存。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需要延續的,應在《衛生許可(備案)》或《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申請換發,按照新開辦程序重新辦理許可(備案)批件。
第十七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時,應當將原《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交回發證部門。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遺失《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公開聲明《衛生許可(備案)批件》遺失;《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毀損的,憑毀損的原證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出衛生許可(備案)補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附復印件;
(2)補辦情況說明原件;
(3)登載遺失申明《本溪日報》原件附復印件;
(4)市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變更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補發遺失或毀損的《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由市局行政審批窗口受理,經市局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補辦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補辦手續,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自同意補辦的決定做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新《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備案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二十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應依法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
(1)《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2)《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3)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
(4)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的;
(5)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主動申請注銷的,應向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提出衛生許可(備案)注銷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原件、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附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附復印件;
(4)市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銷申請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需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被注銷的,市局應當予以公告。原持證者應當在市局發布公告之日起7日內將《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原件交回市局。市局應當及時做好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有關登記工作,并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同一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辦《衛生許可(備案)》。
同一經營場所、商場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兼營保健食品的只能辦理一個《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不得出租柜臺。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應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者業主)、經營地址、許可(備案)項目、有效期限、備案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主送單位、抄送單位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由市局統一制發,備案號格式為:本保備字(4位年份號)4位順序號。
第二十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取得的《衛生許可(備案)批件》,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賣和非法轉讓。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許可(備案)范圍依法經營,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備案)批件》。
第二十七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取得《衛生許可(備案)批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其他手續;未取得《衛生許可(備案)批件》的,不得經營保健食品;原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經營保健食品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到期后重新申請衛生許可(備案)批件。自行歇業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應及時到市局行政審批窗口注銷衛生許可(備案)批件。
第二十八條 待國家出臺新的保健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后,新辦、變更保健食品經營等相關事項,按新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溪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